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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办规划〔2022〕6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办规划〔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工作,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组织单位组织本单位(地区)试点任务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工作导向、强化引领作用、提升质量成效,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二)试点任务应具备较好基础,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带动示范效应。

  (三)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第九条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编写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特点,科学选择试点任务,组织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应思路明确、路径清晰、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

  (二)征询意见。报送申报材料前,试点组织单位应将试点申报材料征询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沟通申报意向。

  (三)报送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跨区域试点的申报材料,可由任一地区的试点组织单位牵头报送。

  第十条 如有特别重要的事项需增补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报送试点任务申报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申报材料开展初步评估。对于不完善、不规范和未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试点组织单位,修改完善或征询意见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初评的试点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单位评估。相关单位依据《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评估意见表》(附件3)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形成试点任务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试点任务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牵头和配合指导单位建议等,并附试点申报材料,按程序会签相关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指导,积极与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起草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牵头汇总政策支持清单、问题台账、重大事项等,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踪督导、现场核查等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政策创新,牵头总结推广试点成果经验。

  第十六条 试点指导单位依法依职责加强对相关试点任务的技术指导,对职责之外的试点内容,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的问题,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督导、宣传、推广等工作,推动试点任务有序实施。试点指导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在公平竞争原则下,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政策优先向试点工作倾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试点工作相关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跟踪督导,推动试点任务实施,强化成果推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成果经验等材料。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后,试点任务内容、阶段目标、试点单位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试点任务容错机制,对于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继续实施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确认终止实施,该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验收申请未通过评估的试点任务,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终止试点任务数量两项及以上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等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以及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的试点组织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试点组织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试点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实施、成果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总结试点工作和成果,形成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适时采取材料评估、现场核查等形式,开展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报送领导小组,视情抄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进行情况通报。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试点任务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自评估评分表》(附件4)组织试点实施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5),由试点组织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初评估。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商试点组织单位补充完善或推迟验收;如认为符合验收条件,转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验收会议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评分,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各指导单位均应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验收申请报告评分60分及以上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试点任务基本情况、验收意见、评分、验收申请报告等会签相关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认该项试点任务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申请报告评分80分及以上的试点单位,予以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范围。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评定、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实施单位配合做好试点成果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试点指导单位将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成果,转化形成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工艺工法、创新模式等,确保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建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成果推广清单”,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第三十四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经验、模式及案例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学习交流、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大对试点成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通报试点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试点组织单位或主要的试点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对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优秀任务(或工程、课题)”等称号,并加强政策支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单位(地区)、试点指导单位、个人,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先进单位、先行区(省、市、县)、先进个人”等称号。鼓励试点单位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激励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林草等部门的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已印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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