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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2〕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运行,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村客运运行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农村客运运行情况,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客运运营日常监测,强化通客车台账维护;对农村客运经营许可即将到期或者营运客车临近报废期限的,要提前研究相关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服务接续措施,保障农村客运服务“不断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情况开展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运行情况,积极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客运运营日常监管,保障农村客运“真通实通”。

  二、优化运营组织,因地制宜完善农村客运服务供给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客运运行监测情况,动态评估农村客运运营模式适配性,对原运营模式难以维持稳定运行的,要及时通过优化线路、调整通客车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要在群众居住分散、出行需求不足的偏远地区,进一步规范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服务,确保服务易获取、群众可接受。要针对赶集日、农忙等重点时段和农民工务工返乡等集中出行需求,通过加密农村客运服务频次、开通季节性线路和定制线路等方式,强化重点服务保障,逐步构建完善农村群众日常出行有效覆盖、重点时段专项保障的农村客运出行服务体系。要加大农村客运“放管服”改革力度,支持农村客运经营主体依规开展包车业务,提供日常班线客运为主、包车客运为补充的综合服务。

  三、深化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推进农村客运与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供销等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完善“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实现站场、线路、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共用,提升农村客运自身“造血”能力。要推广应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利用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统筹解决群众出行、物流寄递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支持农村运输主体整合客货运输资源,提高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要统筹考虑群众可接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等因素,深化农村客运价格改革,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

  四、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农村客运稳定运营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制度,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用好用足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优先保障通村客运稳定运行,实现精准补贴、足额发放、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逐级构建农村客运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稳定运行情况与财政补贴挂钩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对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视程度,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运行。

  五、畅通反馈渠道,强化农村客运服务社会监督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农村客运相关问题。要严格按照《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转办涉及农村客运“通返不通”的投诉举报类业务,并同步流转至省级12328热线服务中心,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要建立农村客运相关问题专项分析机制,对反映的农村客运稳定运行问题,第一时间核实处置;对改进提升农村客运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农村客运服务供给。

  六、坚持疏堵结合,营造农村客运市场良好环境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在政府网站公开服务信息、进村入户开展推介、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加强宣传等措施,提高农村客运服务知晓度,让群众广泛了解农村客运服务方式、价格等相关信息,引导群众选乘正规的农村客运车辆出行。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统筹“两站两员”、农村公路护路员、乡村农机安全监理和协管员等力量,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员,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环境。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保障本地区农村客运稳定运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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