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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交办法〔2023〕2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交办法〔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立足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通过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加强政策协同、完善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强化协作联动,推动区域执法协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数字化,切实形成区域执法监管和执法服务合力,打造共建共管共治的交通运输一体化治理格局,更好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示范区域

  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依托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充分发挥相关地域区位连接性强、政策协同度高等禀赋优势,推动建立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为期一年。

  (一)京津冀地区。试点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长三角地区。试点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浙江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上海、浙江、长江、江苏海事局。

  (三)黄河流域(部分省份)。试点单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山西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成渝地区。试点单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重庆市交通局。

  (五)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部分省份)。试点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事局。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区域执法协作法规政策制度协同。

  1.加强法规政策制度衔接。立足区域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实际,统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探索开展协同立法项目,加强在起草、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重点环节的沟通交流、支持协作,促进区域执法依据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统一协调。坚持源头治理,共同评估、分析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推动交通运输法规政策体系持续优化完善。

  2.加强执法标准衔接。试点牵头单位要会同其他试点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研究制定《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区域内高频违法事项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类案不同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要聚焦执法争议大、区域流动性强、复议诉讼风险高的高频违法事项,研究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统一区域内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标准。

  (二)建立区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3.建立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会议周期,由区域内试点单位轮流承办。会议主要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部署安排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4.建立毗邻地区常态化磋商机制。试点区域内毗邻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执法业务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明确工作联络机构、联络员,加强沟通协调。会议主要协调部署联勤联动、跨区域执法案件办理、专项执法行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研究解决具体执法案件中涉及的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问题。

  5.建立区域执法协作素质能力共建机制。加强区域执法业务交流,通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观摩研讨等方式,切实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协作水平。探索建立毗邻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异地交流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互派执法人员挂职锻炼,加强试点区域各层级执法队伍交流互动。

  (三)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信息共享。

  6.推动执法办案信息归集共享。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快推广应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部省执法信息系统联网,尽快实现全业务领域、全区域执法案件办理电子化。要继续推动执法办案相关数据资源归集,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规范》及时向部级系统上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数据,持续提高上传数据的质量和覆盖率,为区域执法业务协同和办案资源共享提供数据支撑。

  7.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应用。按照《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部级系统按程序提交信息资源共享使用申请,明确使用用途和使用范围,积极推进从业人员、营运车船、经营业户等行业监管信息相互实时调取应用,实现跨区域数据查验。在查询使用中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要及时在线反馈,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提出其他数据共享需求。

  8.提升线上执法协同水平。强化区域执法协作信息化支撑,充分发挥部级系统数据枢纽和信息通道作用,区分执法办案场景,完善消息推送、文件上传、在线浏览等系统功能,细化“请求—接收—反馈”的线上执法协同规则,打通信息传送壁垒,结合实际有序推进跨区域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证据协查、文书送达、信息抄告等线上执法协作,切实提升区域执法协作数字化水平。

  (四)扎实推进区域执法联勤联动。

  9.加强区域执法力量调配。依托交界陆域水域检查点、超限检测站等执法站点节点,统筹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合理调配试点区域执法力量。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毗邻地区常态化磋商机制作用,厘清具体管辖范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要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10.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聚焦“两客一危”、货车超限超载、船舶航行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制定区域联合执法计划,联合开展巡查、巡航和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稳定。试点区域内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探索实施跨区域执法案件异地委托检查布控、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协助执行等方面协作,推动执法力量互补、执法资源互享。

  11.完善区域移送抄告。建立健全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试点牵头单位要会同其他试点单位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区域执法案件移送办法》,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接收标准,明确移送程序、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移交要求、争议解决规则。建立健全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试点区域内相关单位要定期抄告已办结的相关执法案件信息和处理结果,对于出现多次违法、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要加强重点监管、源头监管、联合监管。

  12.加强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试点牵头单位要会同其他试点单位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梳理摸排区域执法风险,分级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处置措施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联合处置应急演练。

  13.深化执法为民实践。区域内试点单位要联合开展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与企业群众开展互访交流,了解实际诉求,解决困难问题,宣传法规政策,收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区域内12328应用服务和协同响应水平,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由第一个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牵头开展问题核实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常态化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查纠整改,对于排查发现的区域普遍性问题,联合制定整改方案,开展协同整改。深化执法评议考核,通过交叉执法评议、交叉监督检查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实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交通运输监管效能、提高执法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部负责全面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试点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试点方案制定、组织磋商、协调调度等工作。其他试点单位要参与方案制定,积极承担各项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深入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一线,发现并协助解决困难问题,认真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通过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联络员,及时向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部将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推广经验做法,并逐步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试点区域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组织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相关工作。此次试点工作结束后,部将按照以点带面、分批推进、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各地工作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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