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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执法。各铁路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规范报告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铁路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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