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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22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北京市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 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京文领办文〔2017〕3号),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相结合,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贷奖”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基于“投贷奖”平台,为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面向本市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风险补偿金由在“投贷奖”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与市财政资金按1:3比例共同出资组成。

  第四条 管理与使用原则。按照“政府助力、机构尽责、风险共担、公开高效、普惠小微”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突出使用绩效和加强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风险补偿金设立,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风险补偿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文资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投贷奖”平台开展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投贷奖”平台注册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等。

第三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支持主体包括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等在“投贷奖”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对支持主体在“投贷奖”平台上开展的文化企业融资业务进行补偿。重点支持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用贷款及基于无形资产的金融业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途,包括对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和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及组织项目评审等管理运营费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支持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总量。对合作银行、融资租赁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或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部分,根据企业规模及成长阶段分梯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为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租赁业务,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或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额或担保代偿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

  (二)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为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租赁业务,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或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额或担保代偿金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

  (三)单一项目所获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单一金融机构全年所获补偿总额以出资额及财政配比资金额为限,且不超过资金池总量的10%。全部金融机构全年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总资金池规模。

  (五)对于通过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政策分担风险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六)已享受其他类别财政风险补偿的项目,本风险补偿金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运营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文资中心委托“投贷奖”平台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应进行科学运作、统一管理、定向使用、安全运营。市文资中心建立严格的补偿项目评估制度,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审查,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对补偿项目的追偿义务应由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承担,追偿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弥补金融机构未获补偿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合同利率计算到损失确认日),剩余部分归还所取得的风险补偿金;再剩余部分归于金融机构。市文资中心建立追偿督促机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年度核查,对怠于履行追偿义务的金融机构将酌情核减补偿比例或取消风险补偿资格。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用于投资银行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等。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资金收益的6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其余40%可用于聘请专家、交通、租用会议场地等审核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投贷奖”平台应向市文资中心报送风险补偿金财务会计报告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结果将作为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金融机构虚报、冒领、套取以及有关机构截留、挪用、挤占风险补偿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科文〔2014〕1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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