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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文物〔2019〕828号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文物〔2019〕828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地区各博物馆:

  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做好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的管理工作,市文物局于2015年12月17日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三年多来的实施情况及我市市区两级共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市文物局对原规定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19年5月29日

  (联系人:程根源;联系电话:64042770)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两级共管博物馆机制的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展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三条 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向馆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北京博物馆学会对各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的陈列展览,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全市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五)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

  (六)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避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浪费;

  (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八)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提交如下材料:

  (一)展览大纲或脚本。应包括贯穿展览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

  (二)《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应包括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包括序号、藏品总登记号、普查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级别、来源、完残、照片);

  (三)讲解词;

  (四)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五)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2254号)加强展览备案工作。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且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已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六)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要求其完善展览内容,使展览符合备案条件。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博物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文物〔2015〕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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