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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

  各区文化委、首都图书馆:

  为贯彻北京市公共文化“1+3”文件要求,落实《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京文公共发〔2016〕285号),把益民书屋整合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推动基层图书资源整合,强化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现将《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经商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经费已纳入各区的转移支付中,请你们将此项任务纳入本区、本单位预算和今后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好年度分解方案和2017年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和责任人,快速推动落实,相关方案报首都图书馆汇总。首都图书馆做好年度督察工作。

  联系人和电话:公共文化事业处 张悦,62216688-5141 首都图书馆 虞敏,87316846

  邮箱:yumin@clcn.net.cn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6年12月28日

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强化供需对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等“1+3”文件和《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馆(室)是指街道、乡镇图书馆和社区、行政村图书室(含益民书屋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以下简称:图书资源整合)是指将益民书屋等图书资源和相关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管理体系之中,加强对全市基层图书资源整合与服务工作的统筹和指导,提高基层图书服务效能,满足群众的阅读需求。

  第四条 图书服务资源整合重点解决基层图书服务资源分散、供需不到位、利用率低等问题,推动优质图书服务资源输送到基层,提高图书资源的流动性,实现供需对接,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能力。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行有效、普惠全民的原则,为读者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阅读服务。

  第六条 基层图书馆(室)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区以区图书馆,街道、乡镇图书馆,社区、行政村图书室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口、交通等因素,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服务配送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首都图书馆根据整合方案和本办法推动落实,统筹指导全市图书资源整合的业务工作,完善服务标准,推荐书目,制定培训规划并指导培训工作,发展“一卡通”成员馆。

  第八条 各区文化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措施,指导本区图书馆推进整合工作。

  第九条 各区图书馆负责本区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工作的落实实施,并指导基层图书馆(室)业务工作,做好基层图书馆(室)人员培训。

  第十条 基层图书馆(室)按要求做好读者服务工作,保证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发挥终端服务优势,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基层图书馆(室)应具备基本的阅览及活动条件,应选择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众参与活动,且易于疏散。

  第十二条 基层图书馆(室)全年免费开放(含节假日)。可根据冬季、夏季时间特点和市民实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段,错峰开放,每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三条 基层图书馆(室)的馆藏文献资源应符合相关标准。街道、乡镇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少于1.2册(件),藏书量不少于1万册(件),50种报刊。社区、行政村图书室藏书量不少于3000册(件),25种报刊。其中所配报纸品种不少于五类,即:党报类、三农类、科普类、文化生活类、健康文摘类,每天更新不少于2份。

  第十四条 统一采购。由区图书馆统一为本区基层图书馆(室)采购图书和报刊。

  (一)街道、乡镇图书馆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00种;社区、行政村图书室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二)所购图书中,30%的图书从首都图书馆编制的《北京市基层图书馆(室)选配书目》中选配;30%的图书从各区图书馆编制的《××区基层图书馆(室)选配书目》中选配;40%的图书为读者自选图书,由基层图书馆(室)根据读者阅读需求确定书目。

  第十五条 统一编目。各区图书馆负责为基层图书馆(室)图书统一编目、加工,并指导基层图书馆(室)对图书进行排架整合,做到同室同架。

  (一)按照“老书老办法、新书新办法”,及时对新增图书编目、加工,基层图书馆(室)原有图书作为基本藏书,可根据阅读价值分期分批加工。

  (二)由于馆舍条件限制,区图书馆应按年度指导基层图书馆(室)开展图书、报刊等文献资源的剔旧工作,将内容陈旧、流通率低、破损严重的图书、报刊下架。

  第十六条 统一配送。基层图书馆(室)年度新增图书由区图书馆完成编目加工后统一配送。

  (一)各区图书馆负责指导基层图书馆(室)的图书配送工作,提高街道、乡镇图书馆对本区域内图书流转配送的管理和调度能力。

  (二)建立图书配送体系,每个基层图书馆(室)每年流转配送图书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统一服务标准。基层图书馆(室)应提供保障和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书刊免费借阅服务、数字资源服务、上网服务和一般性的读者活动等公益性服务。

  (一)区图书馆可通过总分馆制等形式,建立本区域的服务网络,提高基层文化资源的服务效能。街道、乡镇图书馆应逐步实现全部加入全市“一卡通”服务体系。

  (二)基层图书馆(室)应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读者活动,形成品牌。每年组织开展阅读等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12次。

  (三)注重特殊群体服务,基层图书馆(室)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服务,有针对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四)基层图书馆(室)应通过媒体、网站、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各种手段形式,邀请、吸引读者的参与和互动。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应加强对基层文献资源的资产管理,区图书馆指导基层图书馆(室)建立登记台账,做好文献资源更新、配送、流转以及报废手续,按年度进行资产清查,保障公共文化资源的完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制定的《基层图书馆(室)管理规定》《基层图书馆(室)管理员岗位职责》《基层图书馆(室)借阅制度》等基本服务制度,应在馆(室)内醒目位置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政策及各类服务信息等应通过各种途径方便读者获取。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二十条 各区应做好本区实施计划,可按照工作目标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年度分阶段实施,三年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区根据本区实施计划设定各年度基层图书馆(室)建成数量和建成目标,并组织实施,实施效果以本办法工作目标作为最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首都图书馆汇总各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统筹安排,逐年推进。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年度规划,将各区所需设备、人员、活动、管理等资金纳入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各区财政予以配套,由各区文化委向区财政局申请并负责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文化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推动资源整合。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运用信息技术、物流运输等手段流转和配送图书。

  第二十六条 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基层图书馆(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图书馆至少设置2名专职图书管理员,行政村(社区)图书室至少设置1名专职图书管理员。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市文化局领导下,首都图书馆制定考核指标,加强对各区图书资源整合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予以排名并适时公布,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八条 各区文化委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图书资源整合工作奖惩办法,将资源整合情况列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将基层图书馆(室)整合工作完成情况列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达标评估考核之中,加强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评估中,重点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条 凡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基层图书馆(室),应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施行。

附件1

北京市基层图书馆(室)书目选配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基层图书馆(室)是指街道、乡镇图书馆,社区、行政村图书室等用以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工作所涉及的基层图书馆(室)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基层图书馆(室)新增图书的书目选配,街道、乡镇图书馆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00种,社区、行政村图书室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第五条 基层图书馆(室)新增图书中,30%为市级统一推荐图书,30%为区级推荐图书,40%为读者自选图书。

  第六条 市级统一推荐图书和区级推荐图书的书目,在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专项工作办公室领导下,由首都图书馆和各区图书馆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编制推荐书目。所推荐书目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符合读者阅读需求,提供政府导向类图书和经典读物。推荐书目按年度发布,并在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推荐书目应包含期刊、音像类出版物,内容可涉及党报类、三农类、科普类、文化生活类、健康文摘类等。

  第八条 读者自选图书的书目,由各基层图书馆(室)根据群众需求提出,并上报到本区图书馆,由区图书馆统一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首都图书馆负责解释。

附件2

基层图书馆(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图书馆(室)面向读者免费提供阅览、图书外借、阅读活动等文化服务。

  第二条 图书馆(室)每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第三条 图书、报刊及时登记上架,定期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 规范服务工作,室外悬挂标牌,公示开放时间,室内张挂规章制度。

  第五条 热情服务读者,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标准与服务规范。

  第六条 妥善保管文献信息资源,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第七条 维护室内安静、整洁,为读者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

  第八条 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正常开馆。

  第九条 服务中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区图书馆予以帮助解决。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预案,落实到人,确保安全。

附件3

基层图书馆(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尊重读者权益,接受读者监督。

  第二条 认真履行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注重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条 保证开放时间,不擅离岗位,不从事与岗位工作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 定期清点图书、报刊,做到账目清晰、资产清楚、档案齐全。

  第五条 认真登记图书借出、归还情况,及时催还到期图书,读者归还图书当天上架。

  第六条 定期组织开展阅读活动,保障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第七条 维护馆舍整齐、清洁、安静有序,为读者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

  第八条 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附件4

基层图书馆(室)借阅制度

  第一条 图书馆(室)实行登记外借。读者需凭卡借阅图书,无卡读者需填写《图书借阅登记表》,并保证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条 办理(补、退)借书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到馆(室)办理。每人每次可借阅图书不超过5册,借书时间为28天,如需续借,请在归还时限内办理续借手续,超期未还,每天每本图书按0.2元收取超期费,最高上限为30元/册。

  第三条 文献和设备损坏、丢失,按图书馆(室)赔偿办法处理。

  第四条 借阅前仔细检查,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及时向管理员说明。由于读者原因造成的污损、丢失,读者应承担赔偿。

  第五条 报纸、期刊、音像资料等仅限图书馆(室)内阅读,不予外借。图书馆(室)内各种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视机、DVD、CD、PAD等)仅限观看本馆(室)提供的资料。

附件5

图书借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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