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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2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东城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城旅游示范区和功能区建设,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对旅游产业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并在全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同意,由区级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统筹用于符合全区及北京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符合北京市和东城区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内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全市及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包括会奖旅游、修学旅游、中医药旅游等高端业态项目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等与其他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东城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举办的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为宣传我区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为推介我区旅游资源制作系列宣传品的费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我区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规划调研、旅游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费用;

  (三)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东城区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和政府奖励资金两种形式。

  1.项目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列入东城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果,结合我区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

  2.配套奖励资金。对于获得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同一家项目主体所获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东城区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及东城区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且未满2年的;

  (四)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与区旅游委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区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对所需资金进行前期评审、审核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对项目组织绩效考评。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旅游委职责

  (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本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指导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三)建立健全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部门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四)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五)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审批

  1.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务求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向区旅游委提出资金预算申请,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2.旅游产业发展引导项目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即区旅游产业立项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区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旅游产业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绩效性、安全性及实施条件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财政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评审后形成联合评审报告,同时报送区旅游委和区财政局。

  3.区旅游委根据评审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4.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评审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资金审核,审核后的专项资金由区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报请主管区长批准后,提交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进行预算批复。

  5.区旅游委根据区财政局资金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1.区旅游委根据本区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申报项目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重要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没有提交所需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

  3.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预算批复。

  (三)专项资金报送采取集中报送的方式。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

  区财政局批复项目后,按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到位后,区旅游委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资金按《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东财发〔2011〕49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

  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法》及北京市东城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对于资金使用单位购置的国有资产,按照《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发〔2011〕24号)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执行结果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区旅游委编列决算,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补助资金项目需设置专项资金明细账目,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严格现金支取。对于获得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项目要单独立项核算。

  第二十条 区旅游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旅游委在项目完工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区财政局根据《北京市东城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东财绩效〔2010〕55号),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区旅游委和区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审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旅游委、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财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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