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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3〕1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4月22日第7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9日

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和《顺义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通知》(京统发〔2006〕154号)中确定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及其他辅助服务等行业。

  第三条 结合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广告会展、设计创意、高端出版印刷、时尚文体休闲等行业,同时鼓励引导其他行业全面发展,努力形成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凡属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确定的行业,并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围绕发展重点行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区外优质高端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和人才入区发展;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及人才,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五条 设立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3年起,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区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项目。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予以信贷和担保支持,对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的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将参照其贷款或担保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积极推进区内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建设一批定位准、特色强、功能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带和特色区,规范和认定一批区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驻区企业、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和认定一批区级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条 充分发挥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的推进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内的政策执行和行业促进;各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组织领导机构和促进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驻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培训辅导、产权保护等服务。建立文化创意企业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为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高端人才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人才对外交流。

  第十四条 加强本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宣传和推广,通过参加展览展示、招商推介、人才评选等活动,提升区内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和突出贡献人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 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或是对本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新入区文化创意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确定资助条件和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同时适用。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同时适用区内其他相关政策的,可择优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意见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配套措施由区文化委、区文化创意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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