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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支持民俗旅游发展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3〕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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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支持民俗旅游发展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支持民俗旅游发展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密云县支持民俗旅游发展融资财政贴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我县民俗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推进“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根据《密云县推进国际绿色休闲旅游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支持办法》(密政发〔2012〕47号)和《密云县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办法》(密政办字〔201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融资贴息支持范围:各乡镇组建的民俗旅游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及加入合作社的民俗旅游户(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支持项目内容:支持游客接待中心、公共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设施升级改造;管理运营周转资金等。 第四条 融资财政贴息是指对借款人从银行、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第二章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 融资申报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具有相应的土地承租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二)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足额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三)达到合作社入社标准并服从合作社的统一管理,项目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按期偿还借款能力; (四)金融机构和担保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于可直接融资的借款人,按本实施办法给予贴息支持。 第七条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融资的借款人,可委托北京密云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评审担保。 第八条 项目担保流程:由借款人向所属的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合作社初审符合条件后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核查造册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确认,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报县旅游委审核认定后,批复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委托北京密云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评审担保。 第九条 北京密云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项目后,应严格按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评审、落实反担保措施,按照《北京云政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授权额度审批,并将评审结果通知合作社和借款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免收相应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三章融资贴息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融资贴息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即借款人先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县财政局按年度审核后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贴息标准和支持年限: (一)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二)对符合条件并达到“五有四统一”标准的合作社的基本建设类融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含)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二条 融资贴息申请程序:借款人在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持《融资贴息申请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和《借款合同》等资料向所属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合作社初审符合条件后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确认后报县旅游委,县旅游委审核认定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融资贴息拨付流程:县财政局根据县旅游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将贴息资金指标下达给县旅游委,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合作社。 第四章职责与监管 第十四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并按时还本付息,如未按期偿还本息,财政不予贴息,以后也不能享受《密云县推进国际绿色休闲旅游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支持办法》等各项扶持政策。 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财政贴息、改变贷款用途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合作社负责借款人会员资格审查、融资担保资质申请审核上报;贴息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及时向县旅游委、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担保公司上报融资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情况。 第十六条 镇政府负责对镇域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做出规划;审查融资项目、融资主体资格和融资资金的日常监督使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贴息资料的真实性;协助县级单位管理合作社和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负责合作社的成立审批,监督管理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并对民俗旅游产业做出指导规划;审查融资项目是否符合民俗旅游产业规划和政策扶持范围;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贴息资料的真实性;对违规借款人的处理等事宜。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担保项目的评审、设定反担保、做好保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县旅游委负责借款人资格、融资项目贴息审查确认;定期向县政府报送民俗旅游产业发展和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融资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制度,负责调查融资项目的建设发展情况,了解我县旅游产业动态,及时解决融资和财政贴息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由县旅游委牵头不定期召开,主要成员有县财政局、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镇政府、密云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各金融机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旅游委、县财政局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融资项目推荐表(民俗旅游户用) 附件2:融资项目推荐表(合作社法人单位用) 附件3:融资贴息申请表(民俗旅游户用) 附件4:融资贴息申请表(合作社法人单位用) 下载附件:(1)附件1:融资项目推荐表(民俗旅游户用).docx (2)附件2:融资项目推荐表(合作社法人单位用).docx (3)附件3:融资贴息申请表(民俗旅游户用).docx (4)附件4:融资贴息申请表(合作社法人单位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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