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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门政发〔2012〕5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门政发〔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门头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其支持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我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性资金为支持我区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用于符合全区旅游发展需要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级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本着旅游从业单位旅游产业发展责任在自身,区里要加强引导的原则,从业单位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所列支持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宣传促销经费。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费。指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文化节、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说明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市场调研、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的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我区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二)产业发展规划经费。指用于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规划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法规建设及实施规划工作等的费用。

  (三)行业管理经费。指用于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旅行社、饭店、旅游区(点)等旅游行业管理方面的费用。

  (四)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经费。指列入区政府折子工程中的旅游产业项目、根据年度计划提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重点旅游产业项目,特别是旅游综合体项目。

  (五)其他符合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监管。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本区旅游规划及职能定位,结合自身财力,在以区财政局资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会同区旅游委初步审核我区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支持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区旅游委职责

  (一)根据我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我区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汇总相关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区政府;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资料依据;

  (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用于支持区级旅游发展项目的资金纳入区旅游委部门预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本区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科学论证后,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编制年度预算。

  (二)用于支持旅游发展的产业项目,旅游从业单位向区旅游委提出申请,同时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区旅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批准的资金支持项目,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预算执行。资金到位后,各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的资金经报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上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决算的编制。用于支持区级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的决算由区旅游委按照支出数组织编列决算;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的决算,由各单位向区财政报送同时抄送区旅游委。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一般归项目单位所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账务管理。各级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对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职责。区旅游委各主管科室按职能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范围包括市级资金和区级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

  第十七条 管理要求。

  (一)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资金支持通知后,须在半个月内与区旅游委签定项目承担合同并签署专项资金使用承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签定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计划组织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工程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面临项目内容变动、实施计划调整、项目方案重大修改等情况时,须在以上变动发生前1个月内上报区旅游委,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有关财务规定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区旅游委。区旅游委联合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区旅游委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资金支持计划。

  (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旅游委审核批复后,方可继续执行。

  (七)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财务档案,并积极配合市或区两级的审计和绩效考核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管理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每月向区旅游委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填写《门头沟区旅游文化休闲产业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旅游委项目主管科室,同时送区财政局备案。区旅游委将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二)区旅游委负责委托工程监理进行日常管理,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等,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检查以区旅游委主管科室现场检查为主,区财政局根据需要重点抽查。

  (三)区旅游委主管科室须根据汇报和检查的情况,撰写“旅游文化休闲产业资金扶持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向区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相关罚则。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要求填报《门头沟区旅游文化休闲产业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表》者,区旅游委可以取消该项目,并追回已拨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申请。

  (二)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区旅游委可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1.获得专项资金后,两个月没有开工;2.没有按照申报和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且没有获得审批同意;3.挪用支持资金;4.超过实施计划三个月没有完工。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门头沟区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补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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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门头沟区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补贴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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