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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旅财发〔2021〕15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旅财发〔2021〕15号

  各直属单位:

  2021年2月8日,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2月24日

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文化和旅游工作发展,加强和改善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条件,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含捐赠、贷款、合作资金等)进行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包括直属单位业务用房、演出剧场和排练用房、配套辅助用房、单身职工集体宿舍的新建、扩建、翻建。与土建相关的采暖、空调、电梯、消防、安防、人防等设施及主要设备、管网的更新改造,也纳入建设项目范畴。

  按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类建设项目,职工住宅建设不再纳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范围。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系,实行项目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分为专项工程和部门自身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专项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部门自身建设项目。

  专项工程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批准。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审批。

  第五条 财务司是基本建设业务管理部门,代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核、审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和下达等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是在京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京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须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批准后,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下达批复文件。在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要求,办理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审核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在京建设项目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在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受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监督管理监理和施工的招投标工作。

  (三)建设项目在其他城市的,要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土地资源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工程建设。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直属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法人,承担申请立项、筹措建设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工程建设和验收、办理交付固定资产和项目的使用等管理责任。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先进可靠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直属单位法人代表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质量、投资、工期、安全、廉政等负有首要责任。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报批,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办理用地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交付固定资产。

  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以及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发展改革委、属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做好调查研究并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一)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符合城市规划条件和市政要求。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意见,或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属地规划要求,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内容、格式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涉及特殊工艺或专项内容的,应委托专业设计或咨询单位协助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目标与功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进度安排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选址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建设条件(市政、交通、绿化、消防、人防等),建筑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分析,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结论,附件(图)等。

  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包括检测单位和行业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自身需求,依据项目申请条件,主动策划项目,编制项目文本。

  财务司在收到直属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及时予以研究,必要时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部审批。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纳入计划体系,方可实施。计划体系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属单位可申请将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未来三年投资需求形成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作为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由财务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平衡、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报请发展改革委批准并下达。

  第十七条 国管局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中央所属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和汇总部门。建设项目利用划拨土地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的,应及时向财务司报送土地需求,由财务司汇总后报送国管局。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确立以后,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内容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是在初步规划方案基础上的深化,主要包括与已有建(构)筑物的关系,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方案设计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多方案比较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

  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意见书上有要求的,设计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该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应详细说明理由,按程序报批。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依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进行,包括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附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和工程预(概)算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充实管理力量,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成立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时汇报沟通工程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确定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经验。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应明确具体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直属单位要保持建设管理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一般不得撤销,机构负责人及基本建设财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直属单位要按月向财务司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填报《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情况月报表》,定期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要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未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拆分项目、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取代招标或实质性修改招标结果。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参与对工程招标投标或委托单位选择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采用项目管理公司、全过程造价咨询等专业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

  (一)受委托专业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二)直属单位应与专业机构签署项目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依据项目管理协议规定,专业机构可以在委托的相应权限内代表项目法人从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执行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执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属地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为参考范本。

  合同文本要注意防范风险,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投资;

  (二)具备完整的建设用地归属证明文件;

  (三)已完成全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

  (五)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六)已完成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即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进行实施,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使用功能,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直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直属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定期分析投资状态,全过程严格控制投资,防止超概算。

  第三十三条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调增概算未得到批准或批准调增的概算仍然不足的,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投资缺口,并保证项目竣工时不降低项目批复的各项功能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文化和旅游部将对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原则上两年内暂停安排该单位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备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分别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和本单位档案及物业管理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属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基本建设预算和资金支出审核制度,保证工程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直属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科学制订项目预算执行计划,加快投资计划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直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质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不高于结算价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荐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也不得高于结算价总额的3%。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要及时组织和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结算,接受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直属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工作总结;

  (四)施工图、竣工图;

  (五)设备技术说明书;

  (六)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七)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专项工程不得超过3个月。直属单位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工作,涉及的服务费用在本项目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文化和旅游部审批。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个月,专项工程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财务司先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批复意见报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直属单位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安排的设施维修改造类项目、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财务发〔2014〕47号)、《文化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办财务发〔2014〕2号)、《文化部中小型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办财务函〔2012〕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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