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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期文化市场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十四五”时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相对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

  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

  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是手段,教育相对人依法合规经营是目的。在执法监管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推动建立“刚柔相济”的包容化执法模式,调动相对人参与行政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认定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被视为初次违法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初次违法:

  1.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违法行为记录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行为的违法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属于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消除,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消除包括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消除。

(三)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要具备整改条件。及时改正指相对人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相对人及时改正后,该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对再犯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下列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认定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计20项。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初次违法,已经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但是相关记录记录不全,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初次违法,已经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但是未悬挂警示标志,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七)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八)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九)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一)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三)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四)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五)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七)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八)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示播出标识、名称。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九)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擅自改建电影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违反《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导游未按照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我机关持续动态调整清单所包含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和不予处罚事项,对于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将根据首都文化市场实际发展状况,确定是否列入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五、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

  (一)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危害后果轻微”进行认定,重点收集能够认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事实的证据材料,规范实施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

  (二)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对查处的能够当场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要求相对人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对人配合执法活动,立即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调查终结后,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对查处的不能当场改正、或者危害后果不能当场消除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经营主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限定期间不超过15日。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应在限定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相对人整改达到“及时改正”要求的,调查终结后,按照一般程序报行政负责人办公会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使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和移动执法终端完成办案流程,贯彻执行国务院、北京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

  (五)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以政策指导、行政建议、告诫规劝、走访约谈等非强制手段,规范监管对象经营行为,以相对人自愿协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监管目标,让相对人实实在在感觉到、体验到营商环境的改善。

  (六)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不得违规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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