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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21〕183号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21〕183号

  第十四届全运会各代表团,第十四届全运会组委会,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倡导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体竞字〔2019〕121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体竞字〔2020〕168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增设项目的通知》(体竞字〔2021〕83号)和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等规定。

  (二)代表团加强对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倡导拿“干净的金牌、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严格遵守仲裁规定和程序,严格遵守全运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准则。

  (三)运动员尊重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和要求,比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胜不骄、败不馁,表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严格依据裁判法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场秩序和要求。

  (五)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的;

  2.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或者在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3.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组委会、竞委会人员以及技术官员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安排高档消费等活动的;

  4.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5.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寻衅滋事、扰乱赛场秩序的;

  6.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的;

  7.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

  8.发布虚假信息的,误导媒体和公众的;

  9.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错判和重大漏判的;

  10.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11.违反全运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

  12.其他影响体育形象、全运会形象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委会负责。各项目竞委会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各运动队、裁判员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审核后报竞委会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组织部负责。竞赛组织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征求纪委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三)香港和澳门代表团及其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组委会将授予香港和澳门代表团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为15: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香港、澳门参赛纪念奖)的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三)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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