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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9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支撑重点剧目演出,培育多元演出空间,促进线上演艺创新发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支撑重点剧目演出,培育多元演出空间,促进线上演艺创新发展,提升演艺服务发展能级,推动建设国际演艺之都,更好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目标)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重点扶持在思想上把握民族复兴时代主题,坚守人民立场,生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艺术上精湛,在制作上精良的精品剧目演出,培育打造体现文旅融合、具有示范引领的演艺新空间、新场景,支持建设整合数字资源、推动品牌传播的线上演艺平台,推动首都文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统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评审、事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章 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应以服务演艺发展为核心,分为精品剧目演出、演艺空间培育及线上演艺服务三大类。所涉及演出活动应为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内容积极健康,艺术类型不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多业态融合,创新性发展。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除外。

  第五条 (精品剧目演出)

  (一)资助方向

  重点支持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彰显北京特色的原创新创剧目、经典复排剧目在京展演,鼓励优秀剧目全国首演、巡演首站或压轴收官落地北京,鼓励“北京出品”的优秀剧目京外巡演,搭建“大戏好戏”展演展示平台。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在全国具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剧场安排不少于2场营业性演出;

  2.项目每场应设置不少于可售票20%的惠民低票价(票价在100元〔含〕以下)。

  (三)资助标准

  1.入围剧目可获得50%的场租补贴(补贴包括装台和演出的场地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现实题材创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入围的现实题材作品及戏曲类作品可获得全场租补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剧目演出资助总量的30%;

  3.京外巡演项目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剧目演出资助总量的20%,适当向津冀地区演出倾斜。

  第六条 (演艺空间培育)

  (一)资助方向

  聚焦培育多元演艺空间,鼓励传统剧场、主题公园、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出样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旅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开展戏剧、音乐、舞蹈等常态化演出,营业场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年均演出及活动场次不少于50场;

  2.项目应开展常态化主题性艺术公益活动(年均不少于10场),体现公益惠民;

  3.项目具有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资助标准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入围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占项目总成本比例不超过50%。

  第七条 (线上演艺服务)

  (一)资助方向

  聚焦线上演艺发展,建设“互联网+演艺”平台。鼓励平台类企业与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经营场所合作,举办网络直播、展演及线上活动,打造舞台艺术传播知名品牌。鼓励虚拟演艺发展,探索运用数字人、全息投影等打造沉浸式“云现场”,增强线上演艺体验。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具备线上制作生产能力,能够提供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云演艺产品;

  2.项目应培养观众线上付费习惯,具备相对成熟的线上售票、会员制等线上消费模式;

  3.项目应具有一定影响力,扶持展示文艺团体不少于10个,演播剧目不少于20个,全年全网总点击量不低于5000万次。

  (三)资助标准

  依据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占项目实际投入(新建项目)或运维成本(已有项目)比例不超过50%。

  第八条 (聚焦重点)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整三类资助项目的数量和比例,确定年度项目资助方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同一项目限每年申报一次,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演艺生产、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同一项目已获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其他省市来京演出的表演团体或制作单位,可联合我市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演出经纪机构共同申报。

  第十条 (定期申报)

  申报项目应按项目申报类别提交申请资料:精品剧目演出项目申报表、剧本、演出视频;演艺空间培育申报项目策划方案(含剧目介绍、主创团队介绍、演出安排表、艺术普及安排等);线上演艺服务申报项目方案等资料。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

  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细化评审标准,明确评审要求,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实行回避制度,避免与申报项目制作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

  经评审入围的资助项目,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审定程序,并对外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获得资助的单位须签署资助协议,并自觉接受平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资助资金按协议约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采购运营)

  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平台运营单位、第三方测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平台运营单位对资助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制定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并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审计。

  第十六条 (宣传推广)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演出信息。资助项目演出现场、演出票面及相关宣传品须标注“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责任)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的申报单位,将追回所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三年。原《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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