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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 办公共发〔2022〕181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

办公共发〔202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国家图书馆:

  为进一步提高古籍保护质量和水平,做好新时代古籍保护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了《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明确了公共图书馆领域古籍类文物定级的总体要求、工作依据、工作方法等相关规范及要求。

  现将《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古籍工作会议精神和《2021—2035年国家古籍工作规划》要求,建立法定职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古籍类文物保护,提升古籍保护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古籍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古籍类文献存藏利用和文物保护管理规律,规范古籍利用,全面提升古籍保护、古籍修复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规律。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不改变古籍原有权属、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

  2.坚持科学规范。古籍类文物定级严格对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做到科学、客观、规范、定级依据充分翔实、定级材料完整、定级过程可溯。

  3.坚持有序推进。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时,可分阶段、分重点进行,优先对珍贵古籍特别是保存条件欠妥的珍贵古籍开展文物定级和建档、备案。

  4.坚持依法管理。完成定级后的古籍类文物,保护利用时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合理、规范利用。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公共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馆藏普通形制汉文古籍类文物定级。

二、定级工作依据

  古籍类文物定级遵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要求,对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GB/T 31076.1-2014)(以下简称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

  古籍类文物建档、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等规定和标准开展。

三、定级工作方法

  (一)梳理古籍基础信息,建立古籍类文物目录,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对馆藏古籍进行定级。原已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级。未定级的古籍或已定为普通古籍经重新鉴定认为价值符合珍贵文物定级标准的古籍,严格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定级。

  (二)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定级为普通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般文物。

  (三)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后,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及时完善古籍藏品档案信息,并在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建档、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档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定级工作的检查。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要带动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承担相关咨询和定级业务培训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本指南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地区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成立包括古籍、文物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联合专家组,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建档和备案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应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贯彻,为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建档、备案等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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