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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讴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特别是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首都深刻转型实践、城市副中心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辉煌业绩;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事业发展大局需要,聚焦“十四五”时期重大时间节点,展现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新成效的现实题材作品。

  重点资助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伟大历史时期,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爱国主义精神,艺术再现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历史人物,反映中华民族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斗争历史,讴歌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重点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作品。

  重点资助围绕北京源远流长的古都文化、丰富厚重的红色文化、特色鲜明的京味文化和蓬勃兴起的创新文化基本格局,以保护城市记忆为基点,以培育首善之区市民精气神为带动,展现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强化北京城市文化特色,反映北京城市和谐发展、社会人文风貌变迁、展现浓郁北京特色的京味题材作品。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跨界融合戏剧艺术、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小剧场戏剧、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其中,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的新创作品比例不低于50%)。

  (二)小型舞台艺术作品

  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类型和要求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申报作品应为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含改编)等前期准备工作,且在2023年4月30日前未安排营业性演出的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应作为独立出品方或制作方,生产并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在申报系统“申报主体艺术简介”中注明);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

  申报作品应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又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够在剧本、音乐、舞美、表演等方面进行打磨提高,并能够长期演出(在京展演、赴外巡演)的优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1.戏曲传统经典剧目整理复排。根据戏曲行当、流派传承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剧种特色进行的戏曲经典剧目、传统老戏抢救性挖掘、整理、复排,鼓励对剧本、唱腔音乐以及表演等舞台呈现方面进行打磨提升和创新探索。

  2.已正式演出的往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艺术新创资助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15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20场(立项后未标明基金资助字样的演出场次不计入有效场次)。

  3.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演,具备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潜力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2019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2020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原则上不少于以上规定场次的80%;2021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原则上不少于以上规定场次的70%;2022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原则上不少于以上规定场次的50%。

  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滚动资助、演出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申报作品应是20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和演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较好社会反响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等挖掘、整理作品,创作时间不受限制。

  (四)舞台艺术作品配套资助项目

  对参选以下活动的舞台艺术作品予以配套资助:

  1.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第十七届文华大奖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2.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第十九届群星奖,以及入围群星奖全国决赛、全国复赛的群众文艺作品(由市级或区级文化馆统一组织报送,不接受演出团体单独申报)。

四、资助额度

  1.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歌剧、舞剧、音乐剧不超过400万元;杂技剧不超过300万元;戏曲、话剧不超过250万元;儿童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超过120万元;木偶剧不超过100万元;跨界融合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不超过100万元;小剧场戏剧不超过80万元;皮影戏不超过60万元。

  2.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新创项目资助额度的60%。

  3.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舞台艺术作品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第十七届文华大奖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第十九届群星奖的群众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入围群星奖全国决赛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入围群星奖全国复赛作品,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五、资助方式

  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配套资助项目不作比例要求。

  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项目创作、演出完成,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资助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配套资助项目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剧本创作、导演创排、音乐编排等创作核心环节;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创作相关经费支出,一般不支持项目演出经费支出。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及演出交流环节;资助资金可用于项目加工提高、演出相关经费支出。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主要资助作品加工整理和演出环节;资助资金可用于项目加工整理和演出交流。配套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展演、修改提高、后续演出支出。

六、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在符合申报类型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其中编剧、导演、音乐、主演等主创人员应以北京市创作人员为主。

  4.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6.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7.由本市与外省市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申报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应在创作演出上处于主导地位,并拥有申报项目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合作单位的相关约定协议。

七、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期为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可自2023年1月20日起,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样表);2023年2月3日起,可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九、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项目,应提交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2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及团队,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八)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九)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杂技剧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内容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项目的,还须提交艺术构思、节目编排等文字、音像资料。

  2.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改编项目须注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须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权拥有人授权文件。

  3.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须提交剧本修改稿、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视频,并按要求提供海报、场次证明(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场租合同及发票)、演出收入结算单、市场反馈材料等;202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有演出安排的,应提供已经确认的演出计划及协议。

  4.申报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须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5.申报配套资助项目,须提交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及奖励拨付证明、完整演出视频等。

十、项目实施

  申报作品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应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演出要求。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则上在北京市进行首演,且须完成不少于10场的营业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不少于5场,其余场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网络媒体平台上进行线上付费直播演出(线上付费直播演出总场次原则上不超过2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小剧场戏剧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演出场所应是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小型舞台艺术作品须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完成不少于20场下基层演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超过60分钟。

  业务咨询电话:62253068(工作日)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3342497130、1850194264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QQ号:996567270、644053280

  (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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