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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1987 年 5 月 10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60 号文件发布 根据 2010 年11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26 号令修改)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 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 用水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属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 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 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1987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2号 
  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的通知 京水务地〔202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31号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3〕92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11号 
  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55号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服务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京水务再〔2023〕23号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748号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燃气发展规划 
  北京市节水条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2〕2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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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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