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制定《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联系人:价格处 王晓庆;联系电话:66415588-0937)

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包含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城市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配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约束与激励措施,促进经营者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配气价格实行定期校核。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执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环节有两家及以上经营者参与的,配气价格由参与经营者协商分配。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管网配气业务独立核算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配送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等单独计量、合理归集,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

第二章 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经营者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

  第八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等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第九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管道折旧年限应当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线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运行维护费。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经营者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资产、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资产、经营者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一条 税费按国家规定应纳税费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经营者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未实现单独核算的,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年度配送气量依据管网负荷率确定。管网负荷率低于50%的,按50%计算;管网负荷率高于50%(含)的,按核定配送气量计算。

  核定配送气量=年度购气量×(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不超过4.5%,三年内降至不超过4%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核定供销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经营者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核定供销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经营者和用户等比例共享。

  第十四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

  第十五条 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价格监管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明码标价。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建设纳入配气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任何单位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并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的配气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环节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2号 
  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的通知 京水务地〔202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31号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3〕92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11号 
  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55号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服务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京水务再〔2023〕23号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748号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燃气发展规划 
  北京市节水条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2〕2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键字
  天然气  配气  价格  管道  管理  北京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规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5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4〕26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京管发〔2017〕167号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12—0505)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20〕444号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9〕1543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9〕1544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9〕45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5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用天然气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管函〔2017〕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5]262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国能发油气〔2019〕11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 2017年通告第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