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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昌平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3〕5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昌平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3〕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水务局制定的《昌平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昌平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涉水防洪项目顺利实施,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活动。原有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相关规定维持现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是指区水务局及区水务局牵头实施的涉水防洪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区水务局作为承租人支付土地租赁费的行为。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建立昌平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领导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牵头单位为区水务局,召集人为区水务局局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农业局、区经管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本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水务局作为本区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的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提供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位置、坐标等相关资料;负责协调办理涉水防洪项目前期手续;作为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主体,负责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的签订及续签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涉水防洪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农委负责做好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的指导工作和涉农事务的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审计结果保障资金需要,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认定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地块权属,并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负责审核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地块范围,并做好工程建设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的落实。

  区农业局负责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涉及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协调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物拆迁清理工作;负责与区水务局共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的签订及续签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单位执行,同时抄报区政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工作。

第三章 土地租赁

  第九条 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工作程序。

  (一)测量定线,明确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区域。

  (二)区水务局作为承租方、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见证方共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三)区水务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整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等资料报审计部门审核认定。

  (四)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土地移交涉水防洪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用于实施涉水防洪项目。

  (五)做好涉水防洪项目土地租赁资料归档工作,需归档资料包括:现场测量确认的资料、土地租赁前后各种影像资料、实物测量的基础数据、补偿价格测算的基础数据、地上建筑物平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所有资料签字,加盖村、镇(街道)两级公章。

  (六)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统一交由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实施涉水防洪项目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现行流转政策,区财政每年给予区水务局土地租赁补助每亩每年2500元、施工临时占地租赁补助每亩每年3000元。具体支付金额按照对应标准及时间折算后确定(每年按365天计算)。

  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暂定为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签。施工临时占地租赁期限为地块所在项目的建设施工期。

  第十一条 涉水防洪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物拆迁补偿按照区内现行拆迁政策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由区水务局负责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申请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年度补助资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年度向区水务局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由区水务局负责按照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当年土地租赁费;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当年土地租赁费。施工临时占地租赁费随工程项目一同申报,并于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涉水防洪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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