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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京管函〔2018〕269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京管函〔2018〕269号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2.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事关首都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管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管道保护责任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本市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辖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各街道乡镇落实管道保护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社区、村协助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及时制止、消除威胁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落实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各管道企业依法承担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管道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管道保护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油气管道项目报批之前,管道企业要依法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提出管道保护对策措施;要认真开展路由比选,严格遵守规划部门确定的路由和选址方案,确保保护距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根据管道设计压力、流量要求,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科学确定管线材质、管道壁厚和防腐措施。

  油气管道项目经核准后,管道企业要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开展管道建设,要确保施工安全,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属于地下管道的,管道企业要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在管道敷设后覆土前,按照管道测绘的专门规范对管道进行测绘,测绘成果纳入最终的竣工测绘报告,用于规划验收和竣工档案的有关备案、移交,以确保管道建设位置资料的准确,利于之后的保护。管道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控产生隐患因素,严禁已竣工验收管道因建设施工原因遗留管道运行安全隐患。油气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要依照法规规定及时设置管道标志,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建立全套管道项目档案,并到市城建档案馆开展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竣工测量图备案。

  油气管道运行过程中,管道企业要健全巡护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检测维修,及时排除隐患,控制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对停止使用和封存的管道,要按照在运管道的管理标准落实巡护、检测、维修工作,保障管道安全;对报废的管道,管道企业要组织拆除,确实难以拆除的,要对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后,管道企业要按规定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单位:各管道企业)

  三、抓好关键环节,精细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一)科学规划新建管道,合规实施管道建设

  实现管道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推进管道与主要路网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考虑、整体布局。科学做好新建管道选线工作,严格遵从法定安全距离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在地理条件受限制区域选线;确实无法避免的,管道企业要制定管道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管道建设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合规完成、不留遗患。(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各管道企业)

(二)依法开展管道保护许可、备案工作

  严格新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防护方案的审批,加强对管道专用隧道两侧1000米内特定施工作业、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管道企业做好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和管道应急预案备案,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查标准,确保许可备案工作依法实施。依法开展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资料分送规划国土、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工作。(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各管道企业)

(三)规范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行为

  在管道附近实施爆破、河道疏浚、采石、采矿、地勘、规划勘查、军事演习建设施工和道路工程建设、深根植物种植、重型车辆运输等行为前,相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照管道备案资料,不得在管道保护的禁止范围内批准作业和施工;因条件受限不得不施工的,须遵守《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难以清晰判断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管道企业,开展现场勘测研判,采取妥当措施,确保有关作业或施工不影响管道安全。(落实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有关军事机关、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各管道企业)

(四)建立健全管道保护检查制度

  各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管道巡护制度,足额配备专职巡护人员、交通工具、巡护设备。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及时修复和更新管道标识,严格落实管道保护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劝阻、立即报告。将油气管道纳入“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防范施工外力破坏管道事故发生。(落实单位:各管道企业、市城市管理委)

  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计划对管道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或移送执法部门处理。(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

(五)加强管道保护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城管执法、规划国土、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管道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要严格行使管道保护行政处罚权,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案件移送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机制。(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管理部门)

(六)建立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将管道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管道企业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建立协调联动管道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各管道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要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处置管道突发事件的能力。(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各管道企业)

(七)完善管道保护信息化管理工作

  健全管道地理坐标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管道基础数据准确、完整;进一步发挥小卫星监测发现疑似占压、安全距离不足隐患的科技优势;建设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八)全面落实管道完整性管理

  各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部门和职责要求,制定完整性管理方案。要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加强管道完整性数据管理,不断识别和评价管道风险因素,采取有效风险消减措施,确保管道结构功能完整、风险受控,减少和预防管道事故发生。要依法开展管道检验检测工作。(落实单位:各管道企业)

(九)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细化管道外部隐患认定标准,科学分级(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巩固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确保违法占压、安全距离不足、违规施工等威胁管道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置,坚决杜绝新增隐患。(落实单位:各区政府)

  (十)加强管道保护宣传,提升公众管道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贴近群众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单位和群众宣传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及应急常识,不断提升公众管道保护意识;鼓励管道企业聘用管道沿线群众参与管道巡护工作。(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各管道企业)

四、建立管道保护保障机制

(一)政企联动机制

  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镇、村和社区要与管道企业逐级对接建立联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研判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协同开展管道保护工作,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各管道企业)

(二)考核评价机制

  明确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区政府和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落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三)资金保障机制

  管道企业要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责任,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管道保护的行政管理、排查治理隐患、执法监督、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单位:各管道企业、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附件2

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二、市发展改革委

  严格项目审核,按照权限组织核准本市范围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

三、市公安局

  作为北京地区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各项职能;负责防范爆破作业影响管道运行安全;负责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负责严格限制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四、市财政局

  负责在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开展管道保护的行政管理、排查治理隐患、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管道保护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

五、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管道工程的选址、选线、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管道建设工程核发规划、国土手续并组织开展批后监督;合理控制已建成管道周边建设规划,避免形成高后果区;对占压管道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依职责进行查处;牵头做好北京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道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组织开展管道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威胁管道的土地利用、钻探、地勘等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进行防范、检查、整治与执法。

六、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恢复工作;牵头协调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依法加强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依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市交通委

  负责做好公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配合做好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建设项目与已建管道相交相遇时的重大问题。

九、市农委

  负责严格禁止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挖塘、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

十、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或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已建管道、管道建设项目相交相遇时的重大问题;负责管道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批,监督管道企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实现水影响评价目标;负责指导管道穿越、跨越河道的防洪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防范、制止、查处河湖水库中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疏浚、采砂等行为。

十一、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配合做好管道运行过程中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

  负责对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配合做好管道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工作。

十三、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指导管道上方深根树木的鉴别和占用绿地、树木移伐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和林果树木种植活动,禁止在管道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负责管道上方施工影响范围内绿地调整与恢复的监管。

十四、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建立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加强管道保护执法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五、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管道保护工作;明确辖区内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和消除管道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工作;做好管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十六、管道企业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管道保护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与属地政府建立逐级联系配合机制;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妥善处理管道安全隐患,保障管道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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