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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7〕3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密云区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总体要求,为有效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完成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任务,依据《北京市密云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燃煤锅炉单位是指在密云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所指的燃煤锅炉是指用于取暖或生产的燃煤锅炉、燃煤茶浴炉。对于生活辅助用如蜂窝煤炉等微型燃煤设施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清洁能源改造是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拆除是指不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只进行拆除燃煤锅炉。

  第四条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含拆除)的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个体、私营企业。

  中央、市属单位、部队、武警、区属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不适用于本办法。

  对建于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燃煤锅炉或以购置、置换、异地存放等手段取得的旧燃煤锅炉实施改造(含拆除)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燃煤锅炉建立日期、是否为购置、置换、异地存放等手段取得的旧燃煤锅炉,以环保、经信、市政、商务、旅游部门日常管理台账和质监部门日常检定台账为准。

  对已申请或已获得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5〕761号)文件中“原规模改造所需工程投资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单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实施改造(含拆除)的,按照原燃煤锅炉每蒸吨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燃煤锅炉蒸吨数以区质监局备案或购买锅炉原始凭证及锅炉铭牌标记为准。

  第七条 对于燃煤锅炉无铭牌、无备案、无法确定吨位的拆除单位,按照每台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有多台小型燃煤锅炉的,每家单位享受区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对于燃煤锅炉无铭牌、无备案、无法确定吨位的改造单位,按照每家单位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于纳入整村煤改清洁能源的不享受本办法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在燃煤锅炉已改造完成或已拆除后,方可申请补助资金。原则上工业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改造(含拆除),供暖锅炉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含拆除)。

  第十条 对已申请市级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由燃煤锅炉产权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提交区级补助资金申请。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补助范围规定的单位,区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审核结果,按照原燃煤锅炉每蒸吨3万元标准直接给予补助。燃煤锅炉产权单位不用重复提交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申请市级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工业企业、供暖企业、旅游企业、餐饮企业在改造(含拆除)完成后,按行业管理分别向区经信、市政、旅游、商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定期组织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申请市级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除工业企业、供暖类企业、旅游企业、餐饮企业之外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改造(含拆除)完成后,向属地政府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属地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定期组织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验收要求对实施改造(含拆除)的单位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年度最晚申请时间为11月30日。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属地政府或企业。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在项目单位拆除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工作后,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审查认定意见(加盖公章),意见应包括项目概况、现有燃煤锅炉台数和蒸吨数、改造(含拆除)后使用清洁能源设施情况、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有关要求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等。

  第十五条 资料完备。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按照市级补助申请要求提交资料;仅能申请区级补助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按照“一户一册一档”的要求,做好项目材料收集与建档工作,并长期存档备查。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燃煤锅炉产权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各项目单位须提供项目资金领取单位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纳入管理档案中;

  3.原燃煤锅炉改造(拆除)前、改造(拆除)后照片;

  4.证明燃煤锅炉蒸吨数的证明文件,承压锅炉须提供质监局出具的锅炉注销文件;

  5.不再安装燃煤设施和不再使用燃煤的承诺函;

  6.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严把审核关,对改造(含拆除)单位现场以及申请资料严加审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申请真实、可靠。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财政补助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重复申请、多方申请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书面确认的改造项目清单安排预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旅游委、区商务委、属地政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单位和个人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密云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含拆除)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密云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含拆除)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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