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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1日

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2017年本市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现提出以下方案。

  本方案中农村地区村庄指在市域范围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隶属村委会建制,保留了村庄形态,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

一、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700个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同步实施140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79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6个区平原地区村庄内住户基本实现“无煤化”。对未纳入2017年度“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二)进度安排。4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建设和设备、优质燃煤等的招标工作;9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所需电力、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和“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调试,以及优质燃煤配送和节能高效炉具安装工作。

二、相关支持政策

  在继续执行2013年至2016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的基础上,2016年取暖季和2017年取暖季增加若干支持政策,并对以往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对燃气使用的支持政策。将使用各类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具体补贴办法。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方式取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按照不高于市政天然气管网供气价格缴纳使用费用。CNG、LNG供气价格高出市政天然气管网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其中,由市燃气集团实施改造并负责供气的,市财政按照市燃气集团和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用气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市燃气集团;由其他企业实施改造并负责供气的,市财政按照该企业与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用气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

  (二)对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支持政策。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补贴政策。

  (三)对农业设施的支持政策。对冬季取暖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项目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范围,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市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并享受一定的电价、气价补贴;对农业设施外墙进行保温改造,使其不用或少用燃煤,各区可统筹使用市财政安排的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研究制定。

  (四)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对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的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五)对以往“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实施“煤改气”项目的,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LNG、CNG、液化石油气、生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蓄能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由市新农办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协作,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区政府是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区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的取暖需求。

(二)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与各有关区政府签订“煤改清洁能源”目标责任书,严格绩效考核,对任务完成快、社会评价好、村民满意度高的区给予适当奖励。市、区政府要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按照“一会三函”流程办理“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审批手续。各有关区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工程建设涉及的手续办理,加快拆迁等工作,确保“煤改清洁能源”工程顺利实施;建立“煤改清洁能源”监控平台,对工程进度、设备运行和维护服务等情况进行监测,确保“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技术设备质量和标准

  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燃煤、炉具和取暖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各有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程序选择供应企业和产品。发展改革、科技、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煤改清洁能源”技术多样性研究,着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农村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探索开展取暖新技术试点,提高能源综合使用效率。

(四)加大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治理力度

  市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暗查、暗访行动,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杜绝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生产销售、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销售、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等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群众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取暖,为改善冬季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附件1

2017年“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任务分配表


  (注:1.石景山区住户“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参照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政策执行。

  2.城乡结合部地区住户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可享受本方案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附件2

部门责任分工

  市新农办:负责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能源取暖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完善“煤改清洁能源”相关能源价格政策。

  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开展“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救助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以奖代补政策,烟煤炉具更换为优质燃煤炉具补贴政策,安装“煤改电”、“煤改气”等取暖设备费用补贴政策,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气价补贴等政策,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地区燃煤燃烧排放监控,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减少使用后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和评估;会同市质监局研究制定燃煤质量标准;依法查处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技术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管道天然气、压缩(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保障以及优质燃煤供应工作。落实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分户自取暖补贴和集中供暖企业补贴等政策。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燃煤运输的限制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属地政府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销售和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行为。

  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燃煤、炉具和取暖设备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依法对本市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承担各区委托的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有营业执照生产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行为。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查处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货运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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