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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研发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2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研发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测绘资质单位,相关研究机构:

  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是现阶段保障涉密地理信息安全应用的关键技术,对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经认定的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自2003年投入使用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在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地理信息新业态、新产品、新应用对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开发并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进一步促进地理信息充分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推进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研发及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部支持各地针对矢量数据、栅格数据、三维模型、实景数据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含智能汽车基础地图)等涉密地理信息,研发对其空间位置、精度、属性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等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保密处理的技术方法。鼓励有关测绘资质单位单独或联合具备保密条件的境内研究单位积极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相关技术及应用系统应确保自主、可控、安全,处理后的结果具备不可逆性。

  二、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为国家秘密。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应经我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商军队部门认定后使用。擅自利用未经认定的技术(算法及参数)对地理信息的空间位置、精度、属性内容等进行处理的,不改变地理信息的原有密级,不能作为地理信息定密、密级变更、解密的依据。

  三、我部将建立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目录(含技术服务单位、处理范围和领域,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公布。利用公共财政资金研发并通过认定的,应当纳入目录,其它通过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纳入目录。

  四、目录中的保密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应无偿向社会提供及时、安全、可靠的保密技术处理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不得复制、留存任何涉密地理信息及其处理结果。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基于其研发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提供安全、可靠的终端插件编制、安装等增值服务。未纳入目录的保密处理技术,仅可在本法人单位内部使用。

  五、保密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应对处理的涉密地理信息做好登记,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安全,并于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分别向我部地理信息管理司和属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保密技术处理及终端插件服务等情况报告。

  六、保密技术处理需求单位应保证相关地理信息来源及内容等合法合规,根据需要直接选择目录中的服务单位为其提供保密技术处理及终端插件服务。经保密技术处理的地理信息如需公开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地图审核。

  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履行自然资源管理基本职能需要,将利用本级公共财政资金研发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配发到指定单位,并严格在限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开展公益性服务。

  我部将加强保密技术处理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对保密处理技术服务单位的地理信息安全及保密技术处理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保管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造成失泄密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办、追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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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  信息  保密  处理  技术  研发  服务  推进  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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