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 第 8 号

国家测绘局令

  第 8 号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已于二○○○年八月八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发布,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陈邦柱

二○○○年八月八日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二○○○年八月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l、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71号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7号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8号 
  关于给费俊龙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邓清明、张陆“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1号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综合〔2023〕545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4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4号 
  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69号 
  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54号 
  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号 
  关于推行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599号 

 关键字
  测绘  管理规定  审查  认证  资格
  国家测绘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 第 8 号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 第 7 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 第 5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