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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 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3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 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现状,把握矿产资源国情国力状况,进一步夯实国家资源能源安全基础,现就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掌控矿产资源家底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矿产资源家底数据是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工作机制,获取真实可信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数据;另一方面,加强重点矿种的矿产资源调查,定期盘点资源家底状况。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摸清我国重要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是确保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前提,是制定国家资源战略、决策、规划和完善产业政策,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关系,以及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矿山储量年报的工作机制

  矿山储量年报直接反映矿产资源年度变化状况,是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加强法理、制度、技术、监督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研究,健全完善报送真实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数据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矿山企业要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要求,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矿产开采顺序、资源消耗保有情况,认真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相关数据与资源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一致。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的数据汇总途径。大力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变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据、可回溯追踪。推进数据共享,探索依托大数据应用的新型监管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情况作为是否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重要依据。

三、重点做好战略性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以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为指导,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重点做好石油、天然气、铀、铁、铬、铜、铝、金、镍、钴、锂、锆、钾盐等矿产的国情调查工作,夯实矿产资源家底。

  (一)查明矿产资源调查。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摸清各类矿产的生产矿山、未利用矿区、关闭(停产)矿山和建设项目压覆等矿产资源储量现状基础数据。石油、天然气、铀矿的调查工作由部直接组织。各省(区、市)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可结合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调查矿种。

  (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查明矿产资源调查同步,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以地调项目为依托,以战略性矿产和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综合运用地质、物化探、遥感等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我国矿产资源潜力。

  (三)按照“统一标准、全程控制、把握节点、严格验收”要求,建立“自查自检、全面检查、全国核查”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全程把控调查工作质量。建立调查队伍和矿业权人的诚信考核体系,所有调查成果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涉及虚报、瞒报调查数据的,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将矿山企业或调查单位列入黑名单。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抓好组织落实和经费保障。建立部省工作进展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8月底前将省级实施方案报部矿保司。

  联系人:高一鸣 电话010-66557571 传真010-6655827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doc

下载附件
(1)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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