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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门头沟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项规定(试行)通知 门政办发〔2014〕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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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门头沟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项规定(试行)通知 门政办发〔2014〕2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的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门头沟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水务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经发改部门核准后进入有形市场交易。 第四条 “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作为本区建设工程的主要来源。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增加前置手续成熟度,并及时申报入库,减少应急工程、紧急工程数量。发展和改革委应做好项目的储备、评估、审批等前期工作,为依法开展招投标提供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对投资额度较大、施工难度较高、前置手续完备的基本建设工程,应到市级相应的招投标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存有异议的,应提请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为防止建筑市场垄断、避免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市场及自身业务开展研究,根据企业资质的专业和等级等因素,出台相应办法,进行差别化管理。 第八条 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廉洁施工合同》及《劳动用工及工资管理合同》,严格规范经营和建设行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中标人进行日常管理、整体评价和考核。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列入“负面清单”一年: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合同的; (三)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行为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以不合理报价等不正当因素提高建设费用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廉洁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应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名单及原因。 第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并上报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 (二)通过自主招标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上报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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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政府投资 规范 事项 门头沟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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