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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和洽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和洽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和洽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和洽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及洽商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及洽商行为,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的发生,保障政府投资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及洽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办理、使用、确认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

  第四条 本区政府投资工程变更、洽商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分类、发生条件及责任划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或者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者数量等方面发生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洽商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者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工程洽商包括工程技术洽商和工程经济洽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是施工图纸的重要补充,与施工图纸有同等重要作用。

  工程变更及洽商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以及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着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方便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及洽商应当分专业及时办理,内容清晰详实,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一经签认不得涂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不得实施。

  第十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办理工程变更及洽商的情形、程序、形式、时限、调整方法、幅度等内容以及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或者根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要求,或者根据工程的实际,对原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对某些矛盾、差错作出改正所发出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属于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是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及绘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洽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达到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某些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或者根据工程的客观实际为便于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

  工程经济洽商是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符合国家有关现行规范及设计文件条件下的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工程变更及洽商。

  (一)由于设计施工图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而发生的;

  (二)由于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发生的;

  (三)由于专项验收规范特定要求而发生的;

  (四)由于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措施而发生的;

  (五)由于设计原因采用的施工工艺或者选用的设备已落后,需要改变而发生的;

  (六)由于原设计不合理,为满足工艺设备调整要求必须变更而发生的;

  (七)由于使用功能、装修档次调整而发生的;

  (八)由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误工、材料损失而发生的;

  (九)由于原设计在选材、工艺上施工难度大,难以保证施工质量或者非常不经济而发生的;

  (十)由于工期要求或者资金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而发生的;

  (十一)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需要处理加固补强而发生的。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四条 属于设计错误等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五条 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而发生的工程技术洽商、工程经济洽商,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 发生的其他工程变更及洽商,原则上均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审批原则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应实行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商机制,经会商通过的工程变更及洽商应由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及洽商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施工单位下发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指令。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是否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审批实行事先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对逾期未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及洽商将不予办理,且在工程结算中不予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签字齐全、有效的工程变更及洽商报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审计、财政评审完成后,支付结算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经评审的工程变更及洽商,资金结款将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审批由建设单位负责,包括工程管理、技术、合同、造价等内容的审核

  (一)工程管理审核是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变更原因后对变更及洽商进行审批。

  (二)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及洽商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定,评定工程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三)合同审核是根据合同审核工程变更及洽商,依据合同约定审批是否准予工程变更。

  (四)造价审核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及洽商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及洽商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及洽商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原合同执行。

  (五)综合审核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内容,综合考虑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及洽商进行审批决策。

第五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办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因设计主体结构变动、主要材料设备变更、装修档次标准改变等原因,或者造成工程造价增减量较大(超过合同价款10%的),或者造成工程停工时间较长而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称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他的工程设计变更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变更前,应当经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发出后,涉及到材料、设备变更的,应按照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认质认价的相关规定办理,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上报由于变更发生的工程费用,经监理单位审核会签认可。经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初审认可。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洽商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后,作为施工、竣工验收和绘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建设工程的外观效果及平面布置,在项目筹备阶段由使用单位上报区有关部门认可后,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及装修标准、设备材料在项目筹备阶段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文字要求,会商后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对此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特殊原因确需发生建设工程外观效果、平面布置、装修标准及设备材料等重大变更,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说明,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对其进行变更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监理单位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施工方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经济洽商应当经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实施,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对于变更金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或在合同金额3‰以内(含3‰)时,《工程洽商记录》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或高于合同金额3‰(不含3‰)时,《工程洽商记录》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后,报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上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的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注明发生变更的原因和部位,表达变更的内容文字及附图必须清楚、明确。当变更较大且文字附图难于表达清楚的,应当另附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并由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工程技术洽商文件应当分专业办理,注明提出洽商的理由与原因,表达洽商内容文字及附图必须清楚、明确。涉及到工程费用增减的项目应当表述清楚,做出增减工程量清单,并由提出工程技术洽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

  工程经济洽商文件应当注明提出洽商的理由与原因,表述洽商的文字清楚、明确,做出增减工程量清单,并由提出经济洽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及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进行流水编号。工程洽商文件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以工程项目时间顺序进行流水编号,不得漏号、重号。

  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认可。

  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应当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所有工程变更及洽商文件汇总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七章 工程变更及洽商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洽商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会签的,视为无效洽商。工程经济洽商可不用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无效洽商不能作为施工、结算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性变更洽商应当按照技术资料的相应要求归档、保存和移交,单纯经济性洽商应当按相应要求保存归档到经营资料里。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及洽商涉及工程价款支付的,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因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的变更使投资额超过原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给予设计单位告诫。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的设计单位,列入我区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三十六条 因中介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或者投标清单错项、漏项使变更金额超过或者减少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给予中介单位告诫。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的中介单位,列入我区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通过工程变更谋取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参与串通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列入我区不诚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对工程变更及洽商签字不全、内容不符合技术资料要求的,对未办理变更及洽商,擅自修改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通过变更工程进行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违纪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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