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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联系人:高技术产业处 钟楠;联系电话:55590291)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需求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本市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升级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核心功能的要求,围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应用,研制重要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扩散,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研究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本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领域和布局;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

  (四)按规定安排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对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管抽查;

  (六)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授牌并进行监督管理和运行评价;

  (七)结合本市创新发展需求,部署工程中心承担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重要任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开展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

  (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结合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和京津冀产业发展生态需求,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和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主要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由本市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本市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的整体创新能力、发展目标及实现路径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中心,明确建设期主要指标和要求,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可以暂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筹建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为1~2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申报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工程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北京市产业创新平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每3年对验收转入正常运行的工程中心完成一次滚动式评价。仍处于批复的筹建期内未完成验收的工程中心,可以不参加集中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每年6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工程中心被认定为同一方向国家工程中心后可以不再参加本市评价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成立后承担重大任务的工程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和研究开发。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综合国家部署要求,优先推荐运营情况好、成绩显著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工程中心及承担单位的持续跟踪服务机制和协同创新支持,鼓励各区、各部门强化对工程中心的土地、人才、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承担主体注册地所在区发生变化的,工程中心应当及时向迁入迁出两地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变更相关事宜以及研究中心和所承担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由迁入地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进行后续监管;

  (三)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工程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将纳入信用中国(北京)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并向主管部门通报: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十)其他情况导致无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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