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第56号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6月30日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铁路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国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频率除外。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无线电频率的规划统筹,国家铁路局负责会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划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向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收取,上缴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相应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负责收取,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减少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

  第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会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规划用于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做好台站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无线电台识别码、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根据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无线电台(站)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及铁路有关技术要求,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结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共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制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铁路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增强监测能力和干扰源查找能力。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规划建设无线电监测网(站)时,应当统筹考虑铁路行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护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落实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铁路行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并提供必要的测试数据等信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依法使用的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第三十四条 严重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的有害干扰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排查力量调遣,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并及时报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局。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的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明确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有害干扰发生。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企业内部无线电管理工作,增强专业技术管理能力,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境外铁路机车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在境内使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尚未签订协议的,应当经国家铁路局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制式无线电台(站),是指固定设置在铁路机车上、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年度实施许可情况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铁路行业其他相关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224号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2023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关于开展2023年电视动画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3年度“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创新”专项互联网3.0领域储备课题的通知 
  十问+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就《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关于开展2023年“青春中国梦” 网络视听精品创作项目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成长项目征集和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北京市推动智慧广电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智慧广电第三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智慧广电网络新服务”征集推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 第1号 
  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的通知 广电发〔2022〕60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电发〔2022〕72号 

 关键字
  无线电  铁路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224号

 关于印发《民用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无〔2023〕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2〕176号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第60号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8〕285号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 第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170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40 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57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2 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17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办﹝2017﹞61号

 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