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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区发〔2012〕236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区发〔2012〕23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委:

  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为完善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站,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区,是指现有或调整后的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社区服务为重要方针,以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项目设置、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整合资源调配为基本思路,加强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四条 社区服务站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社区服务站的设立

  第五条 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区县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务站的设立,应有利于增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有利于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有利于服务居民群众。

  第七条 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模式,应根据社区类型、人口规模、地域范围、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社区采取“一居一站”模式设立社区服务站。农村社区采取“一村一站”、“多村一站”模式,原则上一个建制村设立一个社区服务站;人口规模较小、经济基础薄弱、地域相连的两个或多个建制村,可以共建共享一个社区服务站。

  第八条 社区服务站的名称统一为:“××街道(乡镇)××(村)社区服务站”。

  第九条 社区服务站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要确保一定面积的工作用房。城市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应达到50平米以上,农村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应达到20平米以上,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综合服务场所设施,并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相对独立,符合“一门式”办公服务要求。

  (二)设置位置应便于服务居民,交通便利,地点醒目,便于社区居民识别和办理事务。

  (三)采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包括服务指示牌、门头、咨询台、功能导引牌、宣传资料架、公示栏等标识物。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设施,主要具备水、电、暖、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条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五)条件较好的社区服务站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空调、音响、监控设备、电子屏幕和电子触摸屏等。

  (六)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 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

  (二)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志愿互助服务。主要是协助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三)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协助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等方面的帮助。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的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站应根据自身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社区需求设置岗位,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经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岗位分为常设岗位和特设岗位。其中,常设岗位包括:就业服务与劳动维权、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社区群团组织、社区综合事务等。

  除上述常设岗位外,各社区服务站可以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具体工作任务灵活设置1—2个特设岗位。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站采取“一门式”服务方式,开办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在社区独立设置的工作平台外,逐步将其他各类工作站(所、中心)、活动站(室)等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由社区服务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站应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项目。

  第十四条 凡需社区服务站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首问责任、限时办结、AB岗、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站务公开、学习培训、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社区服务站应将工作流程、服务守则、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与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科室、“一站式”办公大厅、社区服务中心等的对接机制,实现社区信息网与电子政务网的有效衔接,畅通居民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站按照所服务地域的实有户数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城市社区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1500户以下的配备3人;农村社区每300户居(村)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600户以下的配备2人。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站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可由社区(村)党组织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街道(乡镇)与其签订《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第二十条 公开招录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尚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二条 街道(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街道(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镇)政府应加快整合社区内各类协管员队伍。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转岗安排等方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协管员、社区事务助理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将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纳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中,保障社区服务站的各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经费按照市、区有关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规定执行。农村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经费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区县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严格规范社区服务站经费支出的管理。各区县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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