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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 京教研〔2019〕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

京教研〔2019〕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鼓励和引导北京高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根据《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提升北京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决定在北京高校建设一批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文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充分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大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学理支撑,为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建设目标

  鼓励和引导高校以人文中心为依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融通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升学术原创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术理论中国化,将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将创新和服务有机统一,打造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高地、创新人才培养培育高地和服务创新高地。

三、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强整体顶层设计,统筹学科方向布局,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强化储备性、基础性研究,鼓励和引导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

  二是坚持机制创新、动态调整。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科研组织方式,完善评估评价机制,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强化目标考核和动态调整。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支持。按照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强化分类管理,对学理性研究、政策性研究、科普性研究进行区别化管理,为人文中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创新,允许失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人文中心建设实际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支持。

四、建设任务

  按照“高端、聚合、原创、引领”的理念,突出学术特色、提升人才培养优势、打造服务创新品牌,着力推进以下方面建设:

  (一)加强基础研究,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重大议题的前瞻性与战略性研究、原创性理论研究,鼓励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研究,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指导新事件,以原创涵育学术,深化学术积累,提高学术品质,回答新时代提出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着力推出集大成的引领性原创成果,为加快构建既体现时代精神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学术思想体系做出北京贡献。

  (二)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升社会服务效能

  发挥高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围绕重大现实问题,瞄准学科发展前沿,汇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强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研究,大力推进学术与实践、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发挥资政育人作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政策建议,为知识积累和思想创新提供学术支撑,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阐释工作,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创新科教融合育人育才机制,培养优势学术梯队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以文育人载体的作用,完善科教融合的育人育才机制,发现和培育品德高尚、视野宽广、基础研究有突破的、专注的学者,成就一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人才和研究团队。完善学生依托任务和项目开展毕业论文研究机制,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文化成果,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四)弘扬人文精神与学术品格,打造高端人文论坛品牌

  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支持学术带头人自主聚人才建团队,培育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北京学派”。按照平等、开放、包容、互鉴的理念,设立北京人文论坛,集聚智慧,启迪思想,促进学科交叉与学术创新,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提炼标识性概念,营造优良学术交流环境,回应时代要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阐释新时代新思想,研究应对新机遇新挑战,打造人文对话特色品牌,提升北京人文的国际影响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人文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人文中心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成立北京人文论坛理事会和组织委员会,分别对论坛的举办进行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

  依托高校作为人文中心的建设主体,应设立人文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优先或倾斜支持。人文中心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路径和运行机制。

(三)加强管理创新

  秉持服务发展理念,创新科研管理,制定《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确立项、运行、管理、经费、考核与评估等相关规定与要求。

  附件: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文中心”),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中心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组织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服务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人文中心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协同”的运行机制和“稳定支持、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人文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人文中心建设意见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人文中心的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

  (三)对人文中心的建设进行指导;

  (四)设立人文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人文中心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和咨询;

  (五)统筹协调北京人文论坛的组织实施,营造学术争鸣的氛围,搭建宽松的学术环境,弘扬人文精神与学术品格。

  第五条 高校是人文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人文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负责实施过程管理,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设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科研、人事、学科、财务、资产、外事等部门和各协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人文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人文中心建设计划,并检查、落实;

  (三)为人文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将人文中心发展纳入学校发展重点,在人、财、物方面对人文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四)组织和支持人文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六条 人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文中心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路径、创新组织模式、汇聚优质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发展;

  (二)组建人文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指导人文中心的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三)积极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四)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研设施等资源配置;

  (五)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瞄准学科前沿,聚焦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同领域前沿研究,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年度研究咨询报告;

  (六)承办北京人文论坛,着力提升人文中心的服务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围绕国家战略和北京城市战略定位,聚焦首都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整合创新资源,主动承接任务,精心开展培育。

  第八条 人文中心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领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前景,特色鲜明,原创力和基础研究实力强,具有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预期标志性成果产出潜力大;

  (二)建设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学科基础,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研究生;

  (三)具有建设凝聚力强、开放性好、层次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的能力;具有协同合作的精神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有效协调各协同单位利益,调动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

  (四)提出的建设方案应具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

  (五)具备良好开展科研活动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条件;

  (六)具有较强的经费筹措能力、后勤保障能力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九条 人文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潜心学术、治学严谨,在业内具有良好声誉;

  (二)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研究专注度高,具有原创的、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研究领域具有深度持续的创新能力;

  (三)近年来取得的突出学术成就和应用效果,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研究的活跃度高,为首都文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赢得声誉,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四)具备建设团队的能力和组织学术论坛的能力。

  第十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人文中心填写《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市教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面向未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统筹领域建设,按照“发现一个培育一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择优立项建设。通过立项论证的《申请书》即视为人文中心任务书,并作为后续人文中心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文中心的建设周期为五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重视人文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评估工作,协调解决人文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人文中心实行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人文中心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任务,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人文中心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十七条 人文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深入推进科教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学生依托任务和项目开展毕业论文研究机制,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人文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人文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资助”。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作为评估的有效材料。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文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人文中心名称、中心主任等重大调整,应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人文中心根据承担年度任务的要求,按需申报经费。市教委以项目经费形式支持人文中心完成任务所需预算经费。人文中心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文中心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3001号)相关要求执行。各高校和人文中心应统筹规划各项经费,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人文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性主要评估思想活跃度、独创性思想和研究思想进展的积累状态、成果与目标的吻合度、学术风气等。定量实施“代表作制”,主要评估团队整体学术水平提升状况。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高校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对人文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研究咨询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满两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人文中心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评估人文中心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人文中心开展周期验收,重点评估科研成果与贡献、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根据验收结果,对人文中心进行动态支持和动态调整。通过验收的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验收不达标且整改仍不合格者退出建设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文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novation Center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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