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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7]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7]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要求,为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5〕40号)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放大作用,加快补足本市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短板,促进其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提高居民消费便利性,服务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便民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主要是指提供蔬菜零售、早餐等满足居民基本便利性需求的商业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用于新增、规范、提升本市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项目。对项目的投资补助实行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审核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委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投资补助的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各区政府确定年度新建、规范和提升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数量与规模。

  第七条 各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征集工作。申请企业或连锁企业总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企业(总部)所在的区商务委汇总。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区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八条 各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征集项目初审合格后,汇总编制本区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区政府审核。各区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将审核结果函告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对各区拟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进行复核、审定,并于每年3月、5月上旬将审定通过的拟申请投资补助项目函告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得申请投资补助。

第三章 投资下达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商务委函件(附各区资金申请报告)和区发展改革委请示后,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第十条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区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同时将批复和下达通知抄送区政府及市、区商务委。

  第十一条 各区商务委应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对上述投资补助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二条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用途,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现象发生,确保项目主要用途不变,保证政府补助资金合理使用,项目顺利实施。

  各区政府应当接受市发展改革、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确需改变主要用途的,各区政府及时告知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经审定同意后,项目单位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各区对商业便民服务设施项目进行验收,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擅自改变主要用途,拒不接受或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等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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