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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50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2.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50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国办发〔2018〕43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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