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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开展网络促销、直播电商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 京商电商字〔2022〕4号

关于鼓励开展网络促销、直播电商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

京商电商字〔2022〕4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优化网络消费市场结构,加快促进直播电商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进一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与影响力,对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照“达标即享”原则,对年内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注1]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批零企业”),以提供商品销售、餐饮外卖等交易服务为主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注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注3]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企业]、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注4]经《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相关企业]等相关企业。

二、支持方向和条件

  (一)鼓励网络零售、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升线上交易规模

  1.商品零售总额、网上零售额(以下简称“网零额”)同比增速均不低于全市零售总额同比增速的批零企业,若网零额同比增量不低于1亿元,按“网零额每同比增长1亿元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分档给予支持。若多家申报企业属于同一集团,集团公司全年商品零售总额、网零总额不得低于全市零售总额平均增速,且全年网零总额对全市网零额的贡献率[注5]企业网零额增量占全市网零额增量比重]不得低于1%。此类方向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服务消费同比增速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若营业收入同比增量不低于1亿元,按“营业收入每同比增长1亿元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分档给予支持。此类方向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网络零售新成长企业做大做强

  商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且网零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批零企业,若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1.网零额同比增速不低于50%或2023年首次“触网”实现网零额的(即上年同期无网零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

  2.通过在京成立电商或网络结算主体、转化行业类型、提升营收规模等方式,于2023年新增为本市规模以上纳统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鼓励企业打造北京特色直播活动、加大商家扶持力度

  1.鼓励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商贸流通企业在京举办网络促销、直播带货等相关活动。对设立“北京商家”“北京品牌”等特色专区且投入费用(场租、搭建、宣传推广)不低于50万元的,结合活动成效按不超过审定投入费用的30%择优给予支持。其中,对应用元宇宙等新技术的网络促销活动,以及文创、非遗等文化内容型直播带货活动,累计支持不超过150万元;其他类网络促销活动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参与“北京消费季”的相关企业。

  2.鼓励平台企业、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加大本地商家扶持力度。对实施“商家帮扶”“品牌培育”“资源推介”等扶持措施的,根据扶持成效给予支持。其中,相关平台、基地2023年每培育或引进1家符合本文件“支持方向(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相关服务机构2023年每带动1家本市批零企业实现网零额超500万元(含),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此类方向单家企业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相关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一式两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近两年财务及统计相关报表。

  (四)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申报企业,须提交项目活动方案、委托合同、总结报告(含活动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照片等);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2条”的申报企业须提交所培育、引进或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在时限内提交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资质要求

  申报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财务等经营数据为准。其中,本文件“支持方向(一)”与“支持方向(二)”的申报企业应为本市规上纳统企业;文件“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申报企业应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应是活动主办单位。

  2.申报时限要求

  (1)2023年年内即符合本文件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23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前分批次申报。其中,涉及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相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2023年年度符合本文件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2024年2月1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及公示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经属地相关部门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其中,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申报项目,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及《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有序经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统计、财务、活动支出费用等相关数据,对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政策期内不再开展项目征集、核定工作,其中已获支持企业,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化资金使用。本政策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相关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其中,同时符合本文件“支持方向(一)”和“支持方向(二)”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年内按本文件“支持方向(一)”或“支持方向(二)”给予支持的企业,全年商品零售总额、网零额、营业收入须符合对应支持条件,若年内获支持企业的年度数据不满足基本支持条件,须将已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若年内获支持企业的年度数据低于(或高于)年内获支持时所对应的支持标准,按“多退少补”原则,于2024年开展资金追加或退回等清算工作;符合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2条”的平台、基地所培育或引进的企业若有雷同,对申报批次靠前者给予优先核定。年内同一批次申报单位依次按照“对培育或引进企业所入驻的基地优先”“对培育或引进企业所实现交易额较大的平台优先”等方式区别核定,不予重复核定。

  (四)做好评估工作。市商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网络消费市场发展现状及特点,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获支持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督导检查、数据监测、审计及评估等工作,鼓励企业使用资金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电商活动。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2月18日截止。

  特此通知。

  注释:

  [注1]批发和零售业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

  [注2]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相关指标说明参照国家统计制度。

  [注3]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企业。

  [注4]经《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相关企业。

  [注5]企业网零额增量占全市网零额增量比重。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附件3: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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