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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45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45号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文件精神,确保全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现就加强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强化落实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工程参建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1.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有负责质量工作的主管领导。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制度。

  3.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4.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应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5.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6.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查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评定资料等方面的检查,如实做好检查记录,督促各方履行质量责任,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7.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建立考勤制度。

  8.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工作会,将质量情况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汇报。

三、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1.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落实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现场设计代表组要做到专业配套,满足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4.做好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工作,及时下发设计通知和设计变更,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四、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1.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2.按投标承诺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各专业人员结构合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投标承诺人数。

  3.落实各项质量责任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工作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

  4.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及时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当体现工程总体目标、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符合施工方法和专业特点,要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6.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规定,检验进场材料、构配件的材料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检验台账。对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不得使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

  7.制定取样计划,采用平行、跟踪检测的方法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8.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要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施工单位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及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9.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资料及时进行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真实、齐全、完整、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和施工记录,对工序、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自评的质量等级进行认真复核,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可靠。

  10.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1.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2.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3.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员终检”的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5.按投标承诺组建现场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数量和素质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位。

  6.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三检制”的落实制度、工程原材料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等制度。

  7.项目经理部应当设立独立的质检机构,质检员应当持证上岗。

  8.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使操作人员能够熟悉施工方法,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9.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应当由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及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操作人员能够掌握施工方法和技术要求,并做好交底记录。

  10.原材料进场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并应有书面取样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1.有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编,评定资料必须根据施工原始记录填写,能够真实、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原始记录要在现场量测基础上认真填写,并保留备查。

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1.各区县水务局应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充实监管人员。

  2.市、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中小河道治理等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3.市、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突出监督重点,加强联动,提高效能。

  4.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以巡视、抽查方式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各区县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

  3.建立举报制度。由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布质量举报电话、信箱、网络投诉,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督促落实整顿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举报电话:010-68556666;

  信箱: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北京市水务局水利建设指挥部办公室,100038;

  网络投诉:www.bjwater.gov.cn。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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