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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做好全县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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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做好全县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委市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相关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切实做好全县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建山青水绿天蓝的美丽密云,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镇街、部门职责,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保护全县中小河道水域环境,保障正常水事秩序,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建设美丽密云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职责分工 (一)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盗采盗运砂石,破坏水工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挖筑鱼塘,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密云水库下游潮河、白河、潮白河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县城管大队: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向路边雨水口、雨水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放、倾倒污水、污物或致使有毒、有害物质流入河道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或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倾倒污水间接排入河道;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擅自在砂石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范围内垂钓、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种植业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禁止污水排入河道。 (五)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积极参与河道内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盗采盗运砂石矿产资源人员、车辆依法采取措施;对阻碍各镇街、各部门行使正常职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正常水事秩序。 (六)各镇街: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巡查管护力度,对破坏水环境,特别是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河道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密云优美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措施,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联动,协同作战。县水务局是中小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各镇街、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现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理。以县城内潮河、白河、潮白河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游泳、垂钓、排污、乱扔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维护河道水清岸绿的优美环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河道环境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实现“人人知晓,全民参与,共同维护”的社会效果。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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