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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新广发〔2018〕21号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新广发〔2018〕21号

  各区文委,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1月29日

  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安办发〔2017〕17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京安监发〔2016〕18号)等文件和法规要求,结合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放映、出版物批发零售及印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单位(以下简称:行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条 行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检查评估)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市区两级部门共同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统筹推进本行业单位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制定检查评估制度和年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各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文委)开展检查评估。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监管范围内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以及其他中型规模(企业规模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制度》(国统字〔2011〕75号),下同)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年检查评估不少于总数的30%,且一般3年内全部检查评估完毕;各区文委承担监管范围内小型规模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除外)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年检查评估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一般5年内全部检查评估完毕。

  第五条 市区两级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检查评估小组推进全年检查评估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评估。

  第六条 检查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七条 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培训教育、日常管理以及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等。结合电影放映场所、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及印刷企业各自特点,按照相应的检查评估细则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估前,应当组织被检查评估单位召开检查评估动员部署会,告之检查评估有关事项。被检查评估单位要按照检查评估小组要求,分门别类整理归集有关资料,力争资料能够真实、详实地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九条 检查评估采取对照检查评估细则及有关标准、法规,查阅文件资料、查看生产现场的方式,结合实际管理状况,逐项核查被检查评估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确定评分和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条 检查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根据评分确定检查评估结果,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

  近三年内因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改革创新工作,并受到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充分肯定的,经检查评估小组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被检查评估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 近1年内两次因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的;

  (四)近1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未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

  第十二条 检查评估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机衔接,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检查评估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行业单位;行业单位当年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评审或者复审的,评审或者复审报告经检查评估小组认定,可以视为检查评估结果。行业单位处于停业状态的,暂不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各区文委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年度行业单位检查评估结果,形成检查评估工作报告并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年检、奖励扶持、评优评先、分级监管、诚信评价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行业单位年度检查评估结果经市区两级行业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对国有企业的检查评估结果应当同时向其主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对检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合格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查评估小组提交整改报告,各区文委负责督促落实,并针对本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出台监管措施。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问题的,不予核发新闻出版广电相关行政许可,并由检查评估小组移送有安全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市区两级检查评估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检查评估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不重复、不留白,确保行业单位检查评估全覆盖。

  第十七条 对在检查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检查评估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文委应当加强检查评估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评估实施办法。市区两级检查评估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各区文委可结合地区特点和监管需要列入其他内容,或者适当删减、修改部分非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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