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文物博发〔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国家文物局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9日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馆藏文物退出(以下简称“文物退出”),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退出本单位藏品序列并注销文物账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文物退出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退出的管理。

  第四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

  第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或者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意见;

  (三)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如属调拨、交换,应附相关意向书;

  (四)退出的馆藏文物的档案复印件;

  (五)公示情况。

  第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备案材料予以核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停止文物退出。

  因本办法第四条(一)、(二)规定情形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后,启动文物退出程序。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后,启动文物退出程序。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后,启动文物退出程序。

  第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所取得的补偿或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四条(一)规定情形作退出处理的馆藏文物,应当优先提供给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应当按文物保管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2022年-2035年)》的通知 京文物〔2023〕420号 
  关于做好2023年局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的通知 京文物〔2023〕373号 
  关于加强博物馆应对自然灾害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文物〔2023〕690号 
  推动新时代三峡文物保护利用创新性发展 
  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5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 京政发〔2023〕5号 
  关于开展文博特色视频课程征集工作的函 京文物〔2023〕149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立项名单的通知 文物考函〔2022〕131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文物博发〔2022〕2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文物局印发《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局属博物馆文博文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文物〔2022〕256号 
  北京市文物局印发《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局属博物馆文博文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文物〔2022〕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43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中秋节、国庆节文博单位疫情防控和开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高层次文博行业人才提升计划”的通知 办人函〔2021〕855号 

 关键字
  文物  管理  退出  国有  暂行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解读

 高法院 高检院 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8〕4号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5〕13号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4〕65号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77号

 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县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3〕3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办发〔2021〕1号

 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1〕84号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服务业开放改革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文化贸易发展的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商务函字〔2018〕49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