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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10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

息化部网站〕

  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

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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