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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5〕3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9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9日

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功能新定位,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扶持区域企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包括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区促进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区域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为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 已获得国家、北京市和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发挥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投入的作用,共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项目。

  1.生产型企业转型总部研发类项目;

  2.淘汰落后产能和关停污染企业项目;

  3.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和改造项目;

  4.本区域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项目。

  (二)支持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2.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新成果转化项目;

  3.促进区域重点企业及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4.企业开拓国(境)内外市场项目;

  5.利用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类项目;

  6.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7.网络软件信息新技术、新业务示范应用项目;

  8.区域企业同比增长贡献突出的奖励项目。

  (三)企业融资项目。

  1.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2.企业进行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租赁和创投等融资项目;

  3.企业担保和再担保的项目;

  4.完善我区企业融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即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财会、法律等专业化和共性技术服务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3.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高融资担保业务增量、创新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类项目。

  (五)扩充区域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基金初期来源为区域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划拨筹集,之后采取基金收益充实本金、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六)区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升级、金融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补偿、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类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类项目。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创新融资类项目以及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产业化落地直接融资类项目。

  奖励补偿,主要用于京津冀一体化、疏解非首都功能类项目,盘活闲置资产和企业增长贡献突出类项目,以及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类项目。

  购买服务,主要用于社会机构与企业提高城市应急管理水平类项目以及服务民生、助农助残的信息化应用和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拨付方式分为事前拨付和事后拨付两种,以事后拨付为主。事前拨付是指在项目未完成验收前拨付,主要适用投资额度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事后拨付是指在费用发生完毕、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主要适用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和采用贷款贴息、奖励补偿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区经济信息化委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最高500万元。

  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单位贷款当年实际到位总额的2%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奖励补偿项目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服务每个项目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区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批准后,对支持方式、支持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具体申报要求,编制确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直接登录区经济信息化委网站进行申报;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进行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属地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进行初步审查推荐;在区经济信息化委筛选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企业所报项目及材料进行评审;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意见一并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区经济信息化委与项目单位签订《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区财政局依据财政管理的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费用包括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每季度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如项目单位无故未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或未按照时间节点完工,在检查核实后,项目单位需按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获得贴息资金的企业按规定使用贷款和融资资金,如发现企业将贷款和融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需按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全额退回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如项目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或使用专项资金,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收回补助资金的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其关于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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