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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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