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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京水务郊〔2018〕53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京水务郊〔2018〕53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及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式样见附件2)。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3),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利部下放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落实管护责任承诺书(式样见附件4)和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情况证明等。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报备材料包括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水土保持设施落实管护责任承诺书、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情况证明等。

  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或验收表)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材料的,应提供纸质件1份、扫描电子件1份,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办理。区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受理地点。具备条件时,逐步推进网上办理。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受单(式样见附件5),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市级报备项目在市水务局官方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市级批复(包括水利部下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填报系统,及时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信息、水土保持监测和土石方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各阶段相关数据及报告。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加强对系统填报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

  (五)实行联合惩戒。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表)、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机构,将其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略)

  2.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式样)(略)

  3.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略)

  4.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落实管护责任承诺书(式样)(略)

  5.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式样)(略)

北京市水务局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孙迪,包美春;联系电话:68556766,566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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