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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35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4月16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由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和信用记录六个指标体系,按权重分别赋分,合计100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AAA级,81-90分的为AA级,71-80分的为A级,61-70分的为BBB级,60分以下的为CCC级。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凡参与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可将材料报送至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未取得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取得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不得参与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三)近三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本单位信用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情况(质量、安全、履约和工程的流域、地区分布等,需附有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不良行为记录资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对申报材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验证。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经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

  申请单位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即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相关业绩信息报送至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下次信用评价的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备案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第五章 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占总得分的5%~20%。

  第十九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级结果为A级信用较好以上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3.评优评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评级结果为BBB信用一般,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

  4.适当提高合同履约担保比例;

  5.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三)对评级结果为CCC信用差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出具出京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有关部门;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利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若发现被评单位有未记录的或新产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收回其信用等级证书,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价,根据新评价结果调整该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对初次申请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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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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