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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2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北京“两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加快打造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生命谷”,引领昌平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昌平组团范围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对于昌平辖区内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其他医药健康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细胞与基因治疗、AI+医疗、精准医疗服务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化,以及医药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CRO、CDMO、CMO、CSO等专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支持方式。昌平区设立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奖励、补贴、贴息、股权等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项目落地政策

  第五条 对通过承租产业载体落地的新引进企业(含新注册及新迁入),年度研发投入或纳税超过500万元,或该企业已获得2000万元以上天使、VC、PE等股权投资,或具有特殊贡献的重点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择优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最高60%的补贴,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元/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通过购置土地、房产方式落地的新增重点项目(含新引进项目和存量企业扩产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优先纳入昌平区高精尖产业项目库,在项目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可通过奖励、贴息、补贴等方式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1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5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全球药品、医疗器械领军企业在昌平区建设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医药健康领域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等获得者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昌实施成果转化项目,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支持标准,房租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固定资产补助最高1亿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项目,加大联合支持力度。

  第八条 鼓励医药健康领域投资机构发挥作用。支持投资机构引进更多企业在昌平集聚发展,投资机构通过开展投资推动即将上市或具备上市条件的创业企业到昌平注册纳税或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昌平,且该创业企业引进后3年内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第四章 支持已落地医药健康企业发展政策

  第九条 支持已落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申报年度上两年研发投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本条政策与本办法第五条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支持已落地医药健康企业扩能升级。对在昌平区生产或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单品种年产值或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医疗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

  第十一条 支持医药健康企业绿色发展。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机制,为入驻的医药健康企业提供优质环保服务。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工作,解决中小微企业研发产生危险废物量少、频次多、成本高等问题。

  第十二条 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等注册认证,并在昌平生产或结算的产品,按照实际注册费用(含海外注册费、检测费、当地代理费)30%给予补贴,药品单品种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医疗器械(原则上仅限三类)单品种最高补贴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如该产品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补贴,则给予市级资金补贴1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昌平区内医药健康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区产业化,产品上市后,单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医药健康企业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1类新药研发。对承诺在昌平区生产或结算的产品,按照临床各阶段给予相应奖励。

  1类生物制品和1类化学药,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1类中药,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支持。

  对在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开展非注册性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药物产业化。对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在昌平区生产或结算的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1类中药,单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特别重大品种,经评审认定后,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化。对于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则上仅限三类),在昌平区生产或结算的,单品种择优给予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特别重大品种,经评审认定后,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支持推广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区内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生产的,按照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如委托区内企业(非关联企业)生产,则按3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且与本办法第十条不重复支持。但具备生产条件因产能不足委托生产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单品种政策给予奖励。

  对于区内企业接受本区上市许可持有人(非关联企业)委托生产的,新委托品种年度实际交易费用超过1000万元,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发展。对于在昌平区注册并结算的CRO、CDMO、CMO、CSO等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为区内医药健康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择优给予年度服务实际交易费用2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对于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后,可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九条 优化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对于经评审认定的医药健康企业,优先推荐享受北京市和昌平区人才服务、住房保障、总部企业、上市奖励、场景应用、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生命园管委会牵头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牵头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政策施行,定期开展项目征集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已享受“一事一议”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支持,经区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支持起未来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本办法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命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


 关联内容
  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管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23〕597号 
  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53号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5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资管〔2022〕25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水电〔2022〕272号 
  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关于印发《中国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52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 
  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隐患应急整治工作的通知 办运管〔202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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