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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防〔2021〕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防〔2021〕189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结合近些年大中型水库调度实践,水利部组织制定了《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

  水 利 部

2021年6月22日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其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防洪(防凌)任务,泄洪设施具备控泄条件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第四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工作主要包括: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及备案,雨水情监测预报,实时调度方案制定及调度指令下达,调度指令执行,预警信息发布,调度过程记录,调度总结分析和其他相关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调度管理单位是指对水库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度执行单位是指具体执行防洪调度指令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章 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

  第六条 调度执行单位汛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如工程状况、运行条件、工程保护对象、设计洪水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报批;如工程状况、运行条件、工程保护对象、设计洪水等情况基本无变化,调度执行单位每年汛前应当向审批单位报备或者报告。流域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

  第七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应当依据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工程规划设计、调度规程,结合枢纽运行状况,近年汛期调度总结及当年防洪形势等编制。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当根据病险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确保安全度汛。

  第八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防洪及其他任务现状、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洪水特性、特征水位及库容、调度运用条件、防洪(防凌)调度计划、调度权限、防洪度汛措施等,其中,防洪(防凌)调度计划应包含调度任务和原则、调度方式、汛限水位及时间、运行水位控制及条件、下泄流量控制要求、供水、生态、调沙、发电和航运等其他调度需求。

  第九条 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纳入联合调度范围的水库、联合调度原则和目标、联合调度方案、各水库调度方式、调度权限、信息报送及共享等。

  第十条 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应于汛前完成对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的批复,并按规定报备。

第三章 雨水情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完善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充分共享水文等部门已有监测信息,开展雨水情监测、水文作业预报并报送相关信息等。每年汛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结合已建水文气象测站,合理布设雨水情监测站点,实现雨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库水位等实时测报。洪水期要加密测报频次。

  第十三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开展或者组织协调水文等部门共同开展水文作业预报,水文作业预报必须由水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的水文作业预报。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密切跟踪雨水情变化,及时滚动分析预报。预报时限、预报频次、精度和有效预见期应满足防洪调度及水库运行管理需求。

  第十四条 水文预报方案应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预报方案应包括入库流量、库水位预报等内容,预报方案精度应当达到乙级或者以上。作业预报过程中,应当加强水文气象耦合、预报调度耦合,进行实时校正和滚动预报,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第十五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及相关水文部门报送雨水情、工情、实时调度情况、预报情况等信息。信息报送频次、时效性应满足预报调度等要求。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受影响区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雨水工情和调度运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四章 实时调度方案制定及调度指令下达

  第十六条 调度管理单位汛期应当密切关注实时及预报雨水情,统筹防洪、供水、生态、调沙、发电、航运等需求和水库当前工情,明确调度目标,组织制订实时调度方案,经调度会商决策后,向调度执行单位下达相应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 调度指令应简洁准确,避免歧义。应当明确调度执行单位、调度对象、执行时间,以及出库流量、水库水位、开闸(孔)数量、机组运行台数(可根据水库实际选取相应指标)等要求。一般情况下调度指令提前一定时间下达,为调度指令执行和水库上下游做好相关安全准备留有一定时间,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下达。

  第十八条 调度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调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可通过电话方式下达调度指令并做好记录,后续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

  第十九条 调度指令除下达给调度执行单位外,应当抄送水库调度影响范围内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航运、发电等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调度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调度指令及时送达调度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复的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等实施水库调度,在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进行实时调度时,调度执行单位按照调度指令做好水库实时调度。

  第二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相应调度操作,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调度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度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时,应当及时与调度管理单位沟通,在没有接收到新的调度指令前,仍应执行当前调度指令。

  第二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调度的,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报告请示,经批准后实施;遇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工程等安全时,调度执行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在操作的同时同步将调度情况上报调度管理单位,并及时报送相关原因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度管理单位应当强化水库调度运行监督管理,通过雨水情系统、电话询问、网络视频等方式实时监控水库调度运行、调度指令执行等情况,视情况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和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调度的,或者未按调度指令执行的,调度管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批复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执行而违规调度的,调度管理单位对调度执行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水库调度或蓄放水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明确相应责任和预警范围、方式等,协同开展预警宣传、演练与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水库防洪或抗旱调度导致水库上、下游径流或水位将发生明显改变时,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责任分工,第一时间按要求发布水库调度或蓄放水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河道水情变化,做好避险防范工作。

第七章 调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水库所在流域的水文气象特点、暴雨洪水特性,掌握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水库调度的制约因素、关键环节和潜在风险等。

  第二十九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将调度业务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对调度岗位人员开展相应调度业务培训,提高调度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每年汛前应当组织开展水库防洪调度演练(包括梯级水库联合防洪调度或单库防洪调度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做好水库调度运行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包括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及其对应时刻、闸门启闭、电站机组出力、预警信息、调度指令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记录频次应不少于水库报汛频次,洪水期间应当详细记录所有调度和操作信息。

  第三十二条 洪水调度过程和汛期结束后,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水库汛期调度工作总结,并报水库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总结包括调度任务、原则和目标、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调度过程、调度成效、问题和经验等内容。汛期,调度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总管辖范围内水库防洪调度效益,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开展水库应急调度时,按相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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