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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水利部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公安局,各流域管理机构,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保障河湖安全,水利部与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水利部、公安部。

  水利部 公安部

2022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升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效能,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先后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加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河湖违法犯罪合力,保障涉水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水平、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河湖日常执法巡查,受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

  (一)加强防洪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常态化执法巡查,对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为做好提醒劝阻,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二)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加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利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开展调查。

  (三)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等工作。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调查,依法查处,依法严惩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各级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完善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与反恐怖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必要的装备设备和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对重要部位的日常维护和巡查检查,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制度、落实治安规范和反恐防恐措施,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严防、严管、严查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保障水事执法秩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会商,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各自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双方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并配合开展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移送单位。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三)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协调推动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统筹流域内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河湖安全保护格局。要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好河湖长制平台,建立协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水利和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推进河湖安全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双方要建立执法资源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和业务优化协同渠道,积极对接执法设备和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共享利用。

  (二)强化培训交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将联合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典型案件剖析、支部联学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河湖安全保护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培训,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办案能力。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或通过省市县多层次联合集中培训、互相派员培训等方式,强化实践锻炼和专业化建设,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各方需求,适时扩大挂职交流的范围。

  (三)强化要素保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加大对水利(河湖)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充实重点区域、敏感水域的执法力量,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河湖保护执法,保障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机制运转有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推动基层党委和政府督促水域责任单位加强涉水警情、案情多发频发水域的防护设施建设,在水域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护栏、警示牌等,布建满足安全防护需要的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最大限度消除监管、防护“盲区”,有效预警、防范、处置涉水案件、事故。

  (四)强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推动在大中型水利工程、涉水违法犯罪高发频发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专门执法基地,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培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做好基地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人员津贴等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选配执法人员及师资培训力量派驻、装备配备教学使用等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做好河湖安全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渠道和深入基层走访座谈、张贴布告等方式,大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重要意义、法规政策、执法工作成效与典型案例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公众号等方式,畅通群众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者协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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