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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 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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