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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淘汰更新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6〕19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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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淘汰更新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6〕19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机构与汽车企业进一步融合,通过贷款优惠的方式,鼓励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淘汰更新,特制订相关购车贷款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贷款优惠范围 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国I和国II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贷款优惠。 二、贷款优惠标准 高于现有市场贷款优惠标准。各新车车型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依据车主更新新车时贷款金额,由金融机构和汽车企业共同制定发布。 三、政策执行期 贷款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本市或报废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的车主如果更新新车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车主享受贷款优惠政策以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日期为准,办理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车辆转出时间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转出时间为准,报废时间以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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