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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0〕9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9/11

关于在我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0〕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要求,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决定在我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自2015年11月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在执行落实国家和我市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包括:我市派往对口帮扶和支援合作地区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工作人员和集体;承担贫困地区产业、就业、异地搬迁、生态、交通、水利、电力、网络、农村危房改造、教育、健康、科技、文化和旅游、金融、综合保障等重大脱贫攻坚工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脱贫攻坚中承担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承担扶贫开发组织、协调、运转等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一)嘉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半年以上);

  (二)记功。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记大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两年以上)。

  对于在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或优异成绩的,可不受上述脱贫攻坚工作年限限制。

三、奖励的名额及比例

  (一)推荐专项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评工作人员总数的25%。参评人员指直接在脱贫攻坚专项工作中承担具体任务、发挥直接作用的我市事业单位人员。

  (二)推荐记功及以上奖励人员,一般不超过推荐奖励人员总数的20%。

  (三)推荐专项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要按照本通知标准和条件,优中选优,严格把握推荐数量。

四、奖励程序

  (一)推荐奖励候选人和集体。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和条件,推荐拟奖励人选和集体,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评审及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奖励评审会,对专项奖励工作方案进行评议,确定拟奖励名单。对于拟记大功奖励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同步对拟奖励名单在所辖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示。

  (三)奖励结果备案。在专项奖励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项奖励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四)奖励经费保障。本次专项奖励奖金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五、上报材料要求

  请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于10月15日(周四)前,将奖励推荐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具体材料如下:

  (一)专项奖励实施简要情况(基本情况、推荐情况及程序、典型事例等,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个人(集体)推荐名单、专项奖励情况汇总表、记大功个人(集体)事迹材料。

  (三)待评审结果公示完成后一周内,入选的个人和集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并盖章报送。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切实把握奖励的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开展奖励工作,确保每名推荐人经得起检验,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快部署开展专项奖励工作,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二)坚持优中选优。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统筹做好各类表彰奖励。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时间节点以此次专项奖励推荐时是否获得表彰奖励为准)。本次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开展定期奖励工作。

  (四)做好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示范效应。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前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联系人:容端 联系电话:63167951

  联系邮箱:rongduan@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北京市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个人推荐名单

  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附件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附件4:事业单位集体个人专项奖励汇总表

  附件5: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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